胡某某与四川华西绿舍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民事判决书

2023-11-23    来源: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5)成华民初字第644号

关键词:病假工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


争议焦点:

1.四川华西绿舍建材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胡某某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2.四川华西绿舍建材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胡某某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3.四川华西绿舍建材公司是否应当补足胡某某2014年3月至6月病假工资。


基本案情:

胡某某于2010年6月22日入职四川华西绿舍建材有限公司处,担任罐车驾驶员。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为2010年6月22日至2013年6月30日。合同到期后,双方续签了劳动合同,期限为2013年6月30日至2014年6月30日。胡某某的工资实行计件制,每月通过银行转账方式领取。入职时,四川华西绿舍建材公司收取了胡某某风险金500元。工作时间为上一天休一天,每天工作24小时。胡某某在2014年3月因患病住院手术治疗,后因咯血、出现肺部病变再次住院治疗,诊断为肺结核、肺部感染。出院后继续口服进行抗结核药物治疗等。2014年6月30日,四川华西绿舍建材公司通知胡某某不再续订劳动合同,终止了与胡某某的劳动合同关系,但未出具书面通知书,也未办理失业保险金领取手续。胡某某曾向成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其对裁决结果不服,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四川华西绿舍建材公司支付胡某某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退还风险金5000元、延长工作时间工资、补足2014年3月、4月病假工资、支付2014年5月、6月病假工资,并责令四川华西绿舍建材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办理失业保险金领取手续。


裁判理由:

胡某某与四川华西绿舍建材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四川华西绿舍建材有限公司在胡某某胡江春因病治疗期间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给予劳动者相应的待遇,即按照规定支付病假工资。但四川华西绿舍建材公司在胡某某2014年3月、4月病假期间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病假工资,仅支付了部分工资,故应当补足胡某某2014年3月、4月病假工资。胡某某要求四川华西绿舍建材公司支付2014年5月、6月病假工资的诉讼请求,因胡某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向四川华西绿舍建材公司申请病假,故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四川华西绿舍建材公司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单方终止与胡某某的劳动合同,且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故应当支付胡某某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胡某某胡江春与四川华西绿舍建材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4.5年,故四川华西绿舍建材公司应当支付胡某某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7865元(3970元/月×4.5月)。


胡某某在四川华西绿舍建材公司处工作期间,四川华西绿舍建材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胡某某延长工作时间工资和未休年休假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故四川华西绿舍建材公司应当支付胡某某延长工作时间工资和未休年休假工资。


四川华西绿舍建材公司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单方终止与胡某某的劳动合同关系,且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办理失业保险金领取手续,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裁判结果:

一、四川华西绿舍建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胡某某支付2014年5月、6月的工资1920元,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2746.12元,风险预留金5000元,报销的医疗费用1049元,共计20715.12元。

二、四川华西绿舍建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胡某某出具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三、驳回胡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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