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某与成都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3-11-23    来源: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3)川01民终18089号

关键词:公司裁员/解除劳动合同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争议焦点:

1.公司应否向方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2.绩效奖金应否予以发放,如应予发放,一审认定标准是否适当。


基本案情

成都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进行经济性裁员合法,一审法院认定云科公司经济性裁员法律依据及事实依据充分。方某认为公司不符合”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法定情形的主张与事实不符,损害了个人合法权益,公司认为绩效核算符合规定,方某和公司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裁判理由

1.关于公司应否向方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公司符合上述情形,即可在完成提前向工会或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并听取意见、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等程序后,进行经济性裁员,公司亦向方某支付经济补偿金。现各方均认可公司自2021年起处于持续亏损状态,存在生产经营严重困难,方某主张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缺乏事实基础,依法不应予以支持。


2.关于绩效奖金应否予以发放;如应予发放,一审认定标准是否适当的问题。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方某有权据此向公司主张支付。而关于一审认定的绩效奖金标准是否适当的问题,综合全案案情,一审法院分别确定两类绩效的发放标准和核算金额,已经充分兼顾双方利益,并无不当之处。


裁判结果

一、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由方某、公司各负担10元。

三、本案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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