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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智文,男,汉族,1990年01月13日出生,从2014年10月执业至今已超过十年,期间承办案件两百多件,专业领域涵盖刑事辩护、民商事纠纷、婚姻家事、劳动仲裁等,实践经验非常丰富。曾在2018年至2023年间担任第五届长沙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并获得2020年度优秀委员。在刑事辩护专业领域,逐步形成 精细化辩护和专业对抗型辩护的风格,在大量争议性较大案件中通过对刑事证据的精细化解构,并娴熟运 用“非法证据排除申请” 、 “双录资料比对” 、 “一证一质” 、 “辩护人调查取证” 、 “申请关键证人、被害 人、鉴定人员、侦查人员等出庭” 、 “程序合法性质疑” 、 “提请回避”等合法方式,进行无罪辩护、轻罪辩护和罪轻辩护,并获得大量“不起诉” 、 “撤案” 、 “缓刑” 、 “轻判”等优质辩护案例,积累了大量刑事辩护经验。2025年,被聘任为泰和泰(长沙)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部副主任。
2022年1月,销售减肥产品的公司老总黄某某被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涉嫌诈骗罪,诈骗金额三 千多万元,涉案人员上百人,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十二年到十四年。本人系第一被告人黄某某的辩护人,经审查全案卷宗并进行法律分析,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与被告人确认一致后决定作无罪辩护,经过一年多艰苦卓绝的无罪辩护,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一审多次庭审,当事人被羁押近一年四个月的情况下,终于在2023年5月6日被取保候审予以释放,无罪辩护取得重大突破。因案情重大复杂,目前案件已报至最高人民法院;
2025年5月,杨某某(男)通过社交软件约某女在酒店见面,承诺给予该女好处,二人当天在酒店共度,后杨某某未兑现给予好处的承诺,该女遂向公安机关报警称被杨某某强奸。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对杨某某以强制猥亵罪刑事立案。杨某某家属第一时间聘请本人作为其辩护律师并展开证据收集工作,经过专业的法律分析,并收集完整的无罪证据链,及时与公安机关多次、郑重表达无罪意见,成功说服公安机关未对其采取拘留等任何强制措施,最终在人民检察院的提前介入下,辩护律师的无罪意见得到采纳,公安机关于2025年5月29日对杨某某作出撤案决定;
2024年,陈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益阳市赫山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并移送至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本人作为辩护人从证据存疑的角度进行无罪辩护,历时一年,最终于2024年11月26日 以“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作出不起诉决定;
2024年潘某涉嫌合同诈骗罪被长沙市岳麓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并移送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 诉,本人作为辩护人从证据存疑的角度进行无罪辩护,后案件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仍然证据不足,最终于2024年4月29日以“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作出不起诉决定;
2021年冯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长沙市开福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并移送至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本人作为辩护人从证据存疑角度进行无罪辩护,后案件经退回补充侦查后仍然证据不足,最终于2021年11月8日以“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作出不起诉决定;
2020年吴某某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被岳阳市汨罗市公安局立案侦查,该案在汨罗市影响甚广,因餐馆液化气罐爆炸导致大量市民受伤,当事人作为液化气站工作人员与其老板、员工等多人一同被刑事立案,汨罗市 公安局成立专案组大力侦办。本人作为辩护人从案件性质、证据存疑角度进行无罪辩护,最终于2020年12月16日被取保候审释放,现已对其撤销案件,其也成为在该起重大专案中唯一被无罪释放的犯罪嫌疑人;
2020年刘某某因涉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衡阳市石鼓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并移送至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本人作为辩护人从证据存疑的角度进行无罪辩护,最终于2020年11月30日作出不起诉决定;
2020年杨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长沙市开福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并移送至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本人作为辩护人从行为性质不构成犯罪的角度进行无罪辩护,查阅大量资料调取大量证据证实其行为 不构成刑事犯罪,后案件经退回补充侦查仍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最终于2020年1月14日以“犯罪事实不 清、证据不足,不能证明被不起诉人经营的项目系期货,不符合起诉条件”作出不起诉决定。以上系本人在20年代承办的较为典型的无罪案例,其它无罪案例、缓刑案例以及罪轻案例收录于本人的有效辩护案例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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