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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泰律师事务所乌鲁木齐办公室

姚文东律师

个人简介

  • 姚文东律师,专利代理师,商标代理人,知识产权师职称,2009年开始执业,16年来坚持知识产权专业:专利全流程,包括授权、确权、侵权案件;知识产权全方位,包括商标、版权、垄断、不正当竞争、数据产权等。熟悉农业机械方面行业知识。

  • 多次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代理专利无效案件,代理无效请求人一方时,胜诉率达到90%以上。专利侵权案件中,行业内专利权人胜诉率仅有30%至40%情形下,多次获得终审胜诉判决。提供商标代理服务,包括商标申请、商标无效/撤销/复审,以及商标侵权案件。提供版权服务,包括版权登记,著作权侵权案件代理等。提供涉及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行政案件、民事案件的代理服务。

  • 为多家大型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知识产权服务,近年来为新疆企业走出去到中亚五国提供服务。

教育背景

  • 1996-2000年 新疆工学院机械专业

工作经历

  • 2000-2008 新疆八钢现场专工

  • 2008-2023 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等专职律师

  • 2024至今 泰和泰(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社会职务与会员资格

  • 新疆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副主任

  • 乌鲁木齐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副主任

荣誉与评价

  • 新疆、兵团、乌鲁木齐知识产权专家

代表业绩

  •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行提字第12号行政判决书,是有关专利创造性问题作出的再审改判案件,帮助专利权人挽回专利。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6)京73行初6591号、(2016)京73行初5889号行政判决,代理请求人的专利无效案件,法院维持专利无效。

  • (2021)最高法知民终1804号实用新型侵权案件,代理被控侵权人一方,最高人民法院维持原判,不构成侵权。

  • (2022)兵11知民初2号、5号发明专利侵权判决,代理权利人一方,判定侵权,涉及在建工程。

  • 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9)新民终98号民事判决书,代理专利权人一方,二审改判构成侵权。

  • 新疆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民终96号民事判决书,涉及酒瓶包装的著作权案件。

  • 新疆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民终373号民事判决书,涉及食用油瓶的外观设计侵权案件。

  • (2023)浙0784民初650、651号民事判决书,涉及动物剪毛机的商标侵权案件,法定代表人与多个关联公司连带承担侵权责任。

  • (2024)新知民终5号民事判决书,代理专利权人获得胜诉终审判决,且法院支持了二审合理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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