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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人员

胡聪合伙人

个人简介

  • 胡聪律师先后毕业于山东大学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新闻学)、法学院(法学)及吉林大学法学院,拥有保险代理人资格、证券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及期货从业资格,先后执业于锦天城、国浩、中伦等国内著名律师事务所。

  • 胡聪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诉讼与仲裁、破产重组及刑事辩护,累计参与办理案件/项目上百宗,其中包括多宗有重大影响力的民商事诉讼/仲裁案件、破产重组案件,执业经验十分丰富。

  • 胡聪律师勤思好学,法学功底深厚,在繁忙的工作之余,还结合自身所办案件展开理论探讨,先后在《楚天法学》、《广东律师》、《深圳律师》等刊物发表多篇专业文章,并多次获得奖项。

教育背景

  • 2015.02-07 台湾逢甲大学财经法律研究所交换学习

  • 2013-2016 吉林大学  法律硕士

  • 2009-2013 山东大学  文学学士、法学学士

工作经历

  • 2019-至今 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合伙人

  • 2018-2019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 2017-2018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

  • 2016-2017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社会职务与会员资格

  • 深圳市律师协会《深圳律师》杂志特约撰稿人、编辑

  • 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宣传与公共关系委员会副秘书长

代表业绩

  • 贵州省遵义市闫某某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17人),为第二被告人严某某全程做无罪辩护,获客户及当事人高度信任与好评。

  • 广东省深圳市某区2019年“223”组织卖淫案(23人),为第二被告人彭某某辩护,经全力争取,先取保候审,后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不起诉,效果极好。

  • 陕西省汉中市王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22人),为第一被告人王某某辩护,检察院建议量刑有期徒刑13-15年,终审判决有期徒刑11年,获客户及当事人高度信任与好评。

  • 广东省深圳市某区赵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为第一被告人赵某某辩护,取得有期徒刑1年11个月的轻判结果。

  • 河南省开封市蒙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经辩护,检察院不批捕并成功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满后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 广东省深圳市某区曾某某非法经营案,经辩护,检察院不批捕并成功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满后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 北京市某区胡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经辩护,审查起诉阶段对掩饰隐瞒境外来源不明巨额资金的情节不予认定,法院最终仅判决有期徒刑8个月。

  • 参与代理某信托股份公司与腾邦集团债券交易纠纷案(标的5300万)。

  • 参与代理香港某投资公司等与深圳某创业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合同纠纷仲裁案(标的1300万)。

  • 参与代理中广核某公司与某能源公司电站设计合同纠纷仲裁案(标的1000万)。

  • 参与办理中电创新基金股权投资深圳中电国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项目,提供尽职调查和全程法律服务。

  • 参与办理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立法咨询项目,获得客户好评。

  • 长期代理保利地产处理其华南区域内的各类商事纠纷诉讼,涵盖房屋买卖、金融借款、追偿权、房地产并购及合作开发等内容。

  • 作为管理人主要成员,参与办理深圳市盛创新精密电子有限公司重整、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深圳市鸿康实业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等40余宗破产重组项目的办理,业务种类包括破产清算、重整、和解、强制清算等。

主要著述

  • 《期货公司强行平仓的条件及损失计算标准之检视》,载《深圳律师》2016年第2期。

  • 《在并存与免责之间:论债务加入的法理及其认定》, 载《广东律师》2016年第6期,获广东省律师协会2016年度优秀论文二等奖。

  • 《破产管理人就有财产担保债权受偿的报酬计收问题刍议》,载《深圳律师》2016年第6期,该文同时被法律出版社出版的《破产法论坛》第十五辑收录。

  • 《浅析破产债权中应收账款质权与法定抵消权的优先顺序》,载《楚天法学》 2017年第2期(湖北省法学会主办),该文同时被法律出版社出版的《破产法论坛》第十五辑收录。

  • 《论共享单车企业破产程序中消费者押金的性质及受偿顺位》,载《深圳律师》2019年第3期。

  • 《债务人欠缴款项产生的滞纳金是否属于破产债权?》,载《深圳律师》2020年第2期。

  • 《新规背景下开发商如何有效应对预售商品房被预查封或执行?》,载《广东律师》2021年第1期,同时被《深圳律师》2021年第4期转载。

  • 《辩护人如何应对刑事程序中违法处置犯罪所得的行为?》,载《深圳律师》2021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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