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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人员

郑艳飞合伙人

个人简介

  • 郑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执业以来代理案件数百起,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在长期的法律事务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郑律师凭借娴熟的法律知识、强烈的责任心、治事勤敏的工作精神和严谨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客户和社会舆论的赞许和肯定。

  • 郑律师在银行金融、投资并购、公司证券、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大型基建设备交易、混合所有制改革纠纷的诉讼与仲裁案件处理方面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工作中凭借专业、敬业、细致的工作态度,为各类企业的规范经营、风险防范以及各类诉讼、仲裁争议案件的解决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受到客户及业界的一致好评。

  • 郑律师服务的客户:恒丰银行、中信银行济南分行、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高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山东输变电设备有限公司、山东龙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中国邮储银行菏泽市分行、山东华源电站设备有限公司、河北法耐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烟台北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等各类金融机构、企业几十家。

教育背景

  • 山东大学 法学学士

  • 山东大学 法律硕士

代表业绩

  • 代理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成都世银联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涉案金额16亿元,取得显著效果;

  • 代理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扬子岛项目,涉案金额3亿元,得以全部受偿;

  • 代理中信银行东营分行与长城华西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账户执行异议之诉,涉案金额1.3亿元,取得胜诉裁定;

  • 代理中信银行济南分行与冠洲集团金融借款纠纷,涉案金额2亿元,取得胜诉判决;

  • 代理山东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大型基建设备纠纷,晋能保德项目涉案金额1500万元、内蒙古创源金属项目涉案金额1100万元、力信能源项目涉案金额4000万元,总标的额超过2亿元,全部取得胜诉判决,并全额受偿;

  • 代理孔某某与郑州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涉案标的2500万元,该案突破两大难点:第一,担保人担保事实客观上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应对主债务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公司实际控制人(非股东)恶意操纵公司损害债权人利益,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观点突破了《公司法》和九民会议纪要对实控人必须是股东的限制。该案在执行阶段,代理人经过详细分析、研究,认定某个设置质押的股权会影响到被执行人某个重要交易,在法院要求下,为了避免超额查封,果断放弃查封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最终在被执行人近亿元债务未得到履行的情况下,全额支付了委托人的本息、违约金等各项费用;

  • 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代理陈某与李某股权转让纠纷再审案件,涉案标的1200万元,取得胜诉判决;

  • 代理樊某某、方某与李某某、李某某之女撤销权之诉,涉案金额700万元,法院判决撤销两被告的交易,将房产重新登记至李某某名下,李某某与李某某之女为逃避履行债务,转移的两套房产登记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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