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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代理一起复杂商标侵权诉讼并胜诉

2024-03-27 浏览次数:320

近日,泰和泰重庆办公室收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原告重庆冰点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和水城一江水食品销售有限公司诉某饮料公司等五被告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我所何国华、杨钧皓律师代理原告并胜诉,法院最终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维权合理开支若干。


案情介绍


“冰点”商标于1997年核准注册,主要使用于桶装水和瓶装水,冰点水号称西南水王,在重庆市乃至整个西南地区均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近年来,因种种原因导致该商标几经流转,最终为重庆冰点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和水城一江水食品销售有限公司持有。


2022年初,重庆冰点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发现其商标被独占许可给一家同行业的企业,但其并不知情,同时,市场上在销售同时标注“冰点”商标和侵权商标并在侵权商标旁标注“冰点升级之作”的桶装水。


重庆冰点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水城一江水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一方面要求确认独占许可合同无效,另一方面拟迅速阻止在一个产品上同时标注“冰点”商标和侵权商标的行为,防止商誉向侵权商标转移,为此,重庆冰点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水城一江水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委托我所何国华、杨钧皓律师代理。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两位律师第一时间采取公证的方式固定了侵权事实。对于如何迅速达到当事人的目的即阻止商誉从“冰点”商标向侵权商标转移,两律师认为,该生产商虽然可能取得了“冰点”商标的独占许可,但在同一产品上同时标注“冰点”商标和侵权商标确实有损“冰点”商标的识别功能,长此以往,“冰点”商标会被侵权商标替换,应该认定为侵权行为。为实现诉讼目的,两位律师积极进行类案检索,并与所内专业律师共同研讨,最终坚定了信心,迅速制定了完备的诉讼方案。


裁判观点


不论生产商是否取得了“冰点”商标的授权,桶装水上同时使用“冰点”侵权商标,极易导致相关公众认为两个商标所指向的商业来源具有同一性和关联性,从而影响“冰点”商标识别功能的正常发挥。对商标的侵害足以达到损害其功能的程度,即可认定其构成商标侵权。从本案情形来看,案涉“冰点”商标存在一定的知名度,被诉侵权产品上不仅同时标注“冰点”侵权商标,还在侵权商标旁标注“冰点升级之作”,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错误认识,足以达到损害案涉“冰点”商标功能的程度,属于商标法规定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它损害的情形。


典型意义


本案是合理认定注册商标侵权行为,依法维护注册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将侵权人在同一产品上标注两个商标的行为认定为侵权行为,丰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的内涵,有助于对商标侵权行为进行类型化识别,即无论侵权人采取何种手段,只要该行为致使公众混淆、误认并最终使得被侵权商标的市场价值、地位和影响力被削弱或窃取,均应被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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