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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晓敏律师应邀参加深圳市盐田区政府行政执法决策论证会

2007-08-02 浏览次数:11485

二OO七年七月十日晚十点过,在梧桐山国家森林公园盘山公路上一辆本田轿车翻下路边峡谷,车上四人全部丧命。事故发生后,深圳市盐田区政府组织人员开展搜救。与此同时,梧桐山国家森林公园盐田片区内长期以来存在的管理缺失问题也浮出水面。区政府对此高度重视,拟出台相应的管理措施,为此召开了专题论证会对拟出台的管理规定予以论证。参会人员除政府主管部门负责人以外,还特别邀请了法律界两位律师参加,广东深泰和泰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饶晓敏律师正是其中之一。

   

会上,区政府执法局负责人介绍了梧桐山国家森林公园目前所面临管理尴尬的情况。梧桐山国家森林公园直属于广东省林业厅,盘山公路贯穿其内,直达山上恩上村,一九九八年盐田区政府63号文件曾委托梧桐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区投资控股公司以及香港某公司共同出资成立的大梧桐开发公司进行管理。但是,一直以来该公司管理都不到位,无任何限制地放任社会车辆长驱直入,致使在狭窄崎岖、游人如织的盘山公路上险情四伏。再者,山上无牌餐饮也造成一定的食品安全隐患及环境污染。诸如此类问题的存在加上“7.10重大事故”的发生,迫使政府决定要收回管理权,同时拟采取限制社会车辆(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车辆除外)上山的措施。但是,大梧桐公司认为政府要征收其自建的山门侵犯了其公司的权益,也相应地对其自主经营权造成了影响。该公司对此反响较大,并且采取了拉横幅等较为偏激的方式表示抗议。
   

针对此项政府拟采取措施是否合法的问题,饶晓敏律师在会上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她认为:第一,尽管我国目前尚未出台《公共安全法》,但地方政府依照《政府组织法》的相关规定,有职责维护辖区范围内的稳定和公共安全。第二,虽然区政府在九八年曾委托大梧桐开发公司对该区域进行管理,但从行政委托执法的角度来看,大梧桐公司既不是依法设定的可以管理公共事务的社会组织,也不具备相应的进行公共事务管理的条件,显然不能委托该公司对该区域进行公共事务的管理,因此政府完全应收回其管理权。第三、政府在辖区范围内从维护公共安全的角度进行管理并不构成对大梧桐公司的经营权、财产权的侵犯。对于山门,可以与其协商,作价征收,如协商不成,政府完全可以另设岗亭。此外,政府取缔该区域的无证照商家餐饮、限制社会车辆上山,也是从维护交通、环境、消防等角度出发,与大梧桐开发公司依法经营并不冲突,更无侵权。大梧桐开发公司在和谐有序的经营环境中才能更好的经营发展。
   

饶晓敏律师的意见得到了参会的政府各部门人员的认可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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