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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资讯

我所一案例入选2023成渝法院典型案例

2024-01-05 浏览次数:596

2023年12月29日,成都破产法庭、重庆破产法庭同时发布“2023年度破产衍生诉讼典型案例”。两地法院在共同发布的按语中写道:“为切实加强成渝两地破产审判协作,成都破产法庭与重庆破产法庭首次联合发布破产审判典型案例,本次以债务人财产处理、债权确认、程序适用等破产衍生诉讼案件为主,以期统一成渝两地司法裁判尺度,规范审理程序,合力打造区域司法协作示范高地,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我所尹晓东、夏扬律师参与的光华书城破产案成功入选,编入案例五。


基本案情

2021年初,光华书城按教育部要求进行歇业清算,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受邀参与前期人员安置、内部清算等事务,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诉讼和非诉讼工作。后还是因资不抵债,光华书城遂向法院申请破产。2021年10月,青羊区法院裁定受理光华书城的破产清算申请。指定北京**(成都)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管理人调查发现光华书城分别于2021年5月10日、6月22日向泰和泰律所转账支付49 000元、10 000元、5 000元,合计64 000元,附言:代理费。管理人认为该支付行为属于光华书城破产受理前6个月内的个别清偿行为,应予撤销。遂向我所邮寄《通知书》,要求律所在接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将64 000元款项汇入管理人账户。尹晓东、夏扬律师前往管理人律所与承办律师进行解释沟通无果,也未退回上述律师费。管理人起诉至青羊区法院,要求我所向管理人返还律师费并支付相应资金利息。


裁判结果

青羊区法院审理认为,光华书城支付律师费的行为符合《破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行使破产撤销权的情形,判决我所向光华书城管理人返还律师费64 000元。我所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要理由为,第一,代理七件劳动仲裁案件收费49000元,不但收费合理且偏低,更主要的是在代理服务中,经过律师耐心细致的做工作,劳动仲裁案以合理的金额和解结案,解决了破产清算中最棘手的员工安置和补偿问题,大大加快了光华书城的破产进程;民事诉讼案件中也避免了光华书城核心资产----教材图书的价值在开学季后断崖式贬损,也属于有使破产人及其债权人受益的行为。第二,光华书城破产管理人认可破产受理前6个月内律师、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等为破产人提供的非诉讼服务,但不认可律师提供的诉讼法律服务,逻辑错误、有失公平。第三,破产前根据经营规律和实际状况而支付的有价值的法律服务费用应加以尊重,不宜损害交易安全。


成都中院二审认为,光华书城委托律所处理有关劳动、买卖纠纷以及支付案涉律师费时,光华书城已陷入内部管理和外部交易的双重危机之中,光华书城聘请律师利用其专业知识和技能,解决争议、达成和解,挽回适当损失、预防债务继续扩大,避免陷入更加不利的境地,是企业依据商业习惯与经营需要作出的合理选择。泰和泰接受光华书城的委托后,忠实履职依法维护了委托人合法权益,实际上是使光华书城财产受益的行为,收取相应律师费属于个别清偿行为的例外。遂判决驳回光华书城管理人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企业破产法规定个别清偿行为撤销的例外情形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对“受益”的理解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本案明确了企业的“受益”的认定标准既包括财产性利益,也包括非财产性利益,如使企业获得某种资源、挽回声誉,避免社会否定性评价等。光华书城在其破产受理前6个月内向泰和泰律所支付律师费,委托律师在光华书城陷入困境时提供法律服务,引导公司员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诉求问题,协助化解光华书城劳动争议案件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使光华书城受益的情形,不属于可撤销的个别清偿行为。本案彰显了破产制度的公平价值内核,通过对正常经营的市场主体在陷入困境时积极采取法律手段化解职工问题、处理诉讼仲裁纠纷的行为予以肯定,对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具有积极的示范作用。


    通过发布本案例,成渝两地法院统一了破产案件中,关于破产企业“受益”的认定标准,即既包括财产性利益,也包括非财产性利益,如使企业获得某种资源、挽回声誉,避免社会否定性评价等,也认定了为使破产人受益的情形,可不属于可撤销的个别清偿行为。通过本案,既彰显了泰和泰律师的专业水平,也为今后律所作为破产管理人处理类似问题树立了标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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