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开微信,扫一扫二维码
订阅我们的微信公众号

首页 关于我们 专业领域 行业领域 专业人员 新闻资讯 法律研究 品牌机构 泰云3.0 加入我们 联系我们 订阅下载 CN EN
×

扫码分享

新闻资讯

我所代理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二审获最高人民法院改判而胜诉

2020-11-02 浏览次数:14291

近日,泰和泰律师事务所收到了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判决,泰和泰代理的四川畅安穿山甲科技有限公司、胡玲诉惠州市洪邦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获得二审胜诉。二审法院判决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并全面支持了专利权人要求被诉侵权方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案情简介


四川畅安穿山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穿山甲公司)是一家提供土石方工程机械制造、销售、安装、维护一体化服务的厂商,公司创始人及团队注重产品创新研发,开发的一种新型一体式岩石臂获得了实用新型专利授权,上市后广受用户欢迎。随后市场上出现惠州市洪邦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邦公司)等大量未经许可的仿制者。


穿山甲公司发现涉嫌侵权的大型挖掘机岩石臂后,委托我所开展专利维权行动。我所律师及时前往多处地点开展了证据保全工作,获得了涉嫌侵权产品的大量清晰照片和视频。随后穿山甲公司将洪邦公司诉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一审法院以穿山甲公司未提交被诉侵权产品实物为由,驳回了穿山甲公司的诉讼请求。穿山甲公司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在二审过程中,我所律师团队提出:大型机械产品客观上难以运输,提交实物确有困难,但公证拍摄的现场照片和视频已经清楚地反映了被诉侵权产品的结构和动作方式,完全足以支持进行技术特征比对。二审法院采纳了这一观点,并通过详细的技术比对,认定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此外,二审过程中洪邦公司提交了一份销售合同,其签署日期早于涉案专利申请日,但案外人提供的证据表明被诉侵权产品实际生产交付日期晚于涉案专利申请日。我所律师团队质疑该销售合同的真实性,并提出该合同的内容并不能表明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已经公开。二审法院采纳了该观点,认定洪邦公司的现有技术抗辩不成立。


经律师团队和当事人积极配合举证和论述,最终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并判令洪邦公司停止侵权,向穿山甲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和维权合理开支56万余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中穿山甲公司为技术研发成果及时申请了专利,并积极开展维权,获得全面胜诉,由此有力地震慑了侵权厂商,维护了自身的市场地位。公司技术团队与具有理工类技术背景的专利律师通力合作,是本案获得逆转胜诉的关键。


由于大型机械客观的特殊性质,本案诉讼过程中无法向法院提交被诉侵权产品实物,但公证拍摄的大量清晰照片、视频等资料同样为侵权行为的认定起到了积极作用,提示企业在遭遇侵权时应及时通过各种合法手段收集证据,以便随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案中一份关于被诉侵权产品实际生产出厂日期的证据对于认定被诉侵权产品是否属于现有技术起到了关键作用,提示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应当注重对合同、生产记录等资料的管理,规范的管理方式必将助力企业的长远发展。


本案中专利权人要求侵权方赔偿经济损失、承担维权合理开支的请求被二审法院全额支持。在国家持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大背景下,企业宜重视知识产权布局和维权,从而将技术优势转化为市场优势。

Copyright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蜀ICP备09019152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