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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11期间泰和泰律师就“网红带货”法律问题接受《人民日报海外版》专访

2019-11-11 浏览次数:2514

       2019年10月28日,《人民日报海外版》刊发评论文章《网红产品真的值得买吗?》,就网络直播“网红带货”法律问题向本所进行专访,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廖怀学律师接受采访。


       “24小时,2684亿元人民币”,2019天猫双11全球狂欢节以同比增长25.7%的总成交额圆满收官,但那些发生在此期间的“雪梨刷单”、“ ‘口红一哥’李佳琦不粘锅翻车”、“李佳琦被指虚假宣传”事件却余温未断。廖怀学律师在采访中表示,网红经济本质是一种注意力经济,关注度和流量即意味着购买力,能够将庞大的流量转化为实实在在的购买力。“网红带货”作为电子商务发展的一种新业态,极大地丰富了消费者的购物方式,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但与此同时行业乱象频发,亟须规范治理。


       目前,网红带货所引发的问题多种多样,包括虚假宣传问题、数据造假问题、产品质量问题、食品安全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问题,其中数据造假本身也是虚假宣传的一种方式。实际上,网红带货所引发的问题在法律上都不是新问题,现行多部法律对其都已经有完善的规定。只是互联网直播的发展,网红经济的流行,使得“网红带货”成为一种新的营销方式,具有一定的新颖性。


       针对网络直播网红带货所引发的问题,我国《广告法》《电子商务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均有所规范。比如虚假宣传问题。我国《广告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网红带货行为本质是一种广告宣传行为,应当遵守《广告法》的规定;数据造假问题。我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同时,数据造假还是一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产品质量问题。我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此外,如果网红带货销售的商品是食品,还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以及相应的国家标准。


       如果消费者因为“网红带货”行为利益受到侵害,消费者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商家、带货网红和直播平台承担连带责任;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网红带货行为,监管机关还可以要求违法者承担行政责任,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等。对于部分网红带货行为,比如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情节严重的,违反我国《刑法》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同时,廖怀学律师还认为,解决网红带货存在的各类问题是一个综合治理过程。首先,对带货网红来说,应当提高商品质量把控能力,慎重选择合作品牌,商家应当规范供应链,在商品质量上下功夫,保障售后服务。营销只是手段,质量才是长远发展的根本;其次,对于短视频直播平台来说,应当切实履行平台责任,加大对直播内容的审核力度,确立带货网红与销售商家“黑名单”制度,对侵犯消费者利益的网红和商家实行平台禁入制度,规范消费者的支付方式,建立完善平台订单跟踪系统;最后,监管机关应当加大监管力度,如果网红带货行为侵犯消费者利益,商家与带货网红应当共同承担责任,同时如果短视频直播平台未履行相应的注意义务和平台管理职责,直播平台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人民日报海外版》刊发报道后,人民网、央视网、腾讯新闻、环球网、新华网、光明网、凤凰网、中国网、新浪财经、中共江苏省委新闻网等主要新闻网站分别进行了转载。


       以下是报道原文:《网红产品真的值得买吗?》(高乔),载《人民日报海外版》( 2019年10月28日  第 05 版)http://news.haiwainet.cn/n/2019/1028/c3541093-316531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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