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我所高级合伙人韩颖梅律师、专职律师张云(北京办公室)代理的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尔化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002258)与原职工XX职务专利奖励、报酬争议一案,经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审理,判决驳回原职工XX诉请要求利尔化学支付约3300万专利奖励、报酬的诉请。
该案争议金额较大,案情复杂。案件疑难点为如何厘清技术开发协议中专利报酬约定方式、如约定不明后,公司制度是否可以适用;制度未经职代会和工会讨论其效力是否合法;职工是否知悉制度;制度中仅约定了技术创新,未就专利进行约定,也未明确约定专利报酬,仅约定了“奖金”,“奖金”应理解为职务发明的奖励还是专利报酬;专利发明作为新的合成方法,如何对应制度;对于制度之前支付的资金,是否可以认定为专利报酬;专利报酬如何计算;专利发明在整个工程工艺的作用;之前公司通过股权激励给付的股权与专利报酬之间有什么关系;职工通过二级市场出售股票获益与专利报酬之间的联系;专利奖励的诉讼时效;如果理解专利法规定的专利报酬支付的合理性问题等。
律师通过代理,理清了案件的事实,通过严谨的法律分析,法院认为代理人代理意见成立,依法驳回了原职工的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