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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律师作为代理人参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羽泉”商标行政纠纷案的庭审

2017-04-19 浏览次数:2440

2017年4月17日,我所北京办公室高级合伙人李静传律师团队作为北京巨匠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代理人,参加了原告叶某诉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北京巨匠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商标行政纠纷一案的正式庭审。

据悉,本案原告叶某于2013年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43类的“羽泉YUQUAN”商标,2014年获得核准。北京巨匠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系知名音乐组合“羽泉”经纪公司,2015年9月,巨匠公司根据“羽泉”组合的授权,向商评委提出商标无效宣告请求,商评委于2015年10月作出涉案争议商标无效宣告的裁定。叶某不服该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了商标行政诉讼。

“羽泉”组合系由陈羽凡(原名陈涛)、胡海泉组成的国内知名音乐组合,自1998年出道至今,“羽泉”组合推出多张热销专辑、举办了诸多具有影响力的大型演唱会并参与了各种包括社会公益在内的重大活动,成为内地流行音乐的“第一组合”、“国民组合”。“羽泉”与陈羽凡、胡海泉已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在中国大陆地区具有极高知名度。本案原告叶某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攀附恶意,借助了“羽泉”组合在公众中的影响力,意在借此提高其商品或服务的知名度,损害了“羽泉”组合享有的合法在先权益。

庭审中,法庭确定了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叶某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侵犯了“羽泉”组合的在先权利。原告认为,商评委未向其有效送达无效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属于程序违法;以侵害“羽泉”组合“在先法益”为由,裁定争议商标无效宣告,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争议商标具有合法合理的来源。商评委认为,商标评审的审理程序合法适当;争议商标由“羽泉”及其对应拼音“YUQUAN”组成,与“羽泉”组合名称在文字构成及呼叫上相同,难谓巧合,损害了“羽泉”组合的“合法在先权益”,争议商标应当予以无效宣告。巨匠公司同意商评委的答辩意见,同时认为,叶某申请争议商标具有明显的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其主张该商标是根据其女儿的名字和居住地—济南的别称“泉城”所创造属于牵强附会的辩驳之词,不应被采信。

近年来商标行政案件一直是知识产权类案件的数量之最,围绕自然人姓名、艺名、“商品化权”等能否作为在先权益的争议层出不穷。随着去年最高法院审理的“乔丹”商标行政案件落槌,以及本年度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生效实施,商标行政案件对于在先权益的保护范围日趋扩大,对于恶意抢注、混淆商标行为打击力度日益增强,对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具有深远的意义。(本文所附“羽泉”组合照片系由北京巨匠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授权提供,特此鸣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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