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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律师代理出版社著作权侵权纠纷案胜诉

2022-03-04 浏览次数:1599

近日,泰和泰成都办公室收到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胜诉判决,四川某出版社诉哈尔滨某出版社、重庆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我所吴茜、刘青律师代理的原告四川某出版社胜诉,法院最终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若干。


案情介绍

原告四川某出版社于2016年与图书著作权人签订《图书出版合同》,著作权人授予原告在合同有效期内在全世界范围以图书各种版本形式出版发行的专有出版权,并将翻译、改编、复制等附属权利一并授予。2017年原告依约出版发行了涉案权利图书。2021年,原告发现哈尔滨某出版社于2020年3月出版的涉案侵权图书内容同涉案权利图书高度相似。四川某出版社遂在四川省版权协会的推荐下委托我所吴茜、刘青律师代理维权事宜。


裁判观点:

一、虽然原告主张权利的图书中概念定义、公式定律均非原告独创,但图书作者以公式定律为线索,设置不同章节和主题,在关键解读、应用例题题干、分析、小提示、知识点选择和整体编排上体现了作者独特的智力判断和选择,具有独创性,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应受保护。故对于二被告关于原告涉案权利图书属于教辅资料,原告不享有原创权,原告涉案权利图书是在二被告所举证的两本图书的基础上对相应知识点进行删减、编排成册后出版的答辩意见依法不予采信。


二、经比对,涉案权利图书的出版发行时间早于涉案侵权图书的出版发行时间,两本书在知识点选择和整体编排、关键解读、应用例题题干、分析、小提示、上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实质性相似,被告发行图书系侵权。


三、被告哈尔滨某出版社作为被控侵权图书的出版者,没有举证证明对稿件来源合法性尽到审核注意义务,导致侵权图书在市场上公开发行,侵犯了原告对涉案权利图书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被告重庆某公司在其开设的淘宝网店中销售涉案侵权图书,未举证证明其来源的合法性,构成对原告发行权的侵犯。

 

该案为出版社之间的著作权侵权纠纷,十分具有代表性。本案胜诉的关键在于代理人精准锁定辩点后,准确划定了原告权利图书的受保护范围,辅以对双方图书的大量细致研究比对来佐证已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实质性相似。代理人扎实的准备工作使得法院基本全文引用律师的分析意见作出了胜诉判决。最终取得了良好的案件效果,赢得了客户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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