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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程碑式案件:我所代理医方参与冷冻胚胎返还案取得胜诉,确认不予返还

2022-06-23 浏览次数:2395

近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患方起诉某医疗机构要求返还冷冻胚胎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驳回患方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医方不予向患方返还冷冻胚胎的一审判决。该判例在全国范围内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原告夫妻二人因婚后两年未受孕于2019年6月至某医疗机构就诊,并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IVF-ET)冻存4枚胚胎于该医疗机构。医患双方并签署了《胚胎冷冻知情同意书》,就特殊情况下胚胎的处理进行了约定,在经医学方法处理后捐献给生殖医学中心用于科学研究。2019年9月,女方因病行全子宫及左附件切除术。2021年1月,原告夫妻二人以原告辅助生殖治疗的目的已无法实现,但冷冻胚胎作为原告二人的情感寄托,应当由原告自行妥善保管为由,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原告与医疗机构的保管合同关系,并由医疗机构向原告返还4枚冷冻胚胎。


我所江敏、钟雨珂律师接受该医疗机构委托后,经充分的庭前准备,在开庭过程中与原告方进行了激烈辩论。双方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1、原告方主张双方为保管合同关系,医方主张双方之间为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本案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如何?2、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否因原告提出解除而终止;3、医方是否应当向原告交还4枚冷冻胚胎。


针对争议焦点,我所代理律师主要强调:1、胚胎冷冻仅为辅助生殖医疗行为中的一环,在该医疗服务合同中,包含了从促排卵治疗、取卵/取精、体外受精-胚胎培养、胚胎移植、或冷冻胚胎保存等诸多环节。不能简单地把整个医疗服务合同中的其中一个环节抽离出来,按照保管合同纠纷进行处理,双方之间是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而不是保管合同关系。2、无论是基于合同上的请求权还是物权关系上的请求权,均不应支持原告返还胚胎的诉讼请求;3、原告接受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治疗,其作为医疗服务合同的一方参与人,其行为应当受到关于国家人类辅助技术应用的相关规定限制;4、胚胎的保藏行为不应脱离现有监管体系,将冷冻胚胎交给个人,将可能发生违法代孕、移植出错、代孕产子被弃养、胚胎中的基因被修改、发生变异或病变、来源于同一父母的多枚胚胎失控造成亲属关系的混乱、医疗机构被违反犯罪分子沦为地下黑市的加工厂,不仅违反关于保护后代、严防商业化、伦理监督的原则,而且可能危害公众健康、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医方意见,判决驳回原告关于返还胚胎的诉讼请求。患方不服并提起上诉,成都中院经审理后依法维持了原一审判决。


据查,自无锡胚胎首案2014年判决之后,从公开的裁判文书来看,全国法院关于冷冻胚胎返还案件的裁判结果基本上均判决返还,极少作出不予返还的判决,本例判决,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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