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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我所代理辩护检察机关作出四川省第一起刑事合规不起诉决定

2021-12-24 浏览次数:1952

2020年9月,成都市某医药公司财务人员周某在履职过程中因法律意识淡薄,出于帮助同事的心态,采买了他人违法虚开的发票予以使用,并由此引发涉税刑事法律风险,在来所向郭啸海、陈倩云律师咨询并陈述事实情况后,我所律师结合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之规定向其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法律分析并重点提示了刑事法律风险,周某当即决定委托我所律师为其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接受委托后,我所律师先是向委托人进一步了解了相关案情细节,而后迅速制定了代理方案,陪同其主动前往公安机关说明情况,不仅为当事人争取到自首情节,同时也让当事人免遭羁押。


在代理本案之前,郭啸海、陈倩云律师已经对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最高检”)于2020年3月起在上海浦东、广东深圳南山等6家基层检察院开展企业合规改革第一期“企业犯罪相对不诉适用机制改革”试点工作高度关注,在接受周某委托后,又更加紧密的跟进检察机关对于涉企犯罪相对不起诉机制改革,通过学习掌握“最高检”2020年12月召开的企业合规试点工作座谈会的内容精神以及2021年3月首席大检察官张军于“两会”期间专门报告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成果,还观察到2021年3月中央决定将合规管理写进“十四五规划”,紧接着“最高检”又于2021年4月下发了《关于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正式启动第二期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


2021年4月20日,周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一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至彭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虽然该案不是单位犯罪,四川地区也非是企业合规改革工作试点区域,但我所律师经审查案件证据后认为该案情形实际在民营企业中大量存在,具有较强的代表意义,因此在同检察机关沟通意见时便综合了案件特征、主观恶性、行为劣性,以及重点围绕民营企业普遍存在的财税合规程度较低、企业人员合规意识较差等客观现状,结合2021年5月张军检察长所作“试点范围不能随意扩大,但企业合规工作可以依法开展”讲话,以实现合规相对不起诉为目标来对本案开展具体辩护活动。


2021年6月3日,随着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财政部等九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下发,指导意见明确将企业人员犯罪一并纳入到适用范围内,因此,周某虚开发票案完全符合“指导意见”中有关涉企犯罪案件可以适用企业合规改革相关制度的条件。在我所律师充分向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说明企业合规建设的相关规定,分析对企业本身的利好以及对周某处置结果的影响后,周某所在单位表示将积极配合我所律师工作以尽可能为周某争取宽大处理,随即我所律师进一步加强了与检察机关就案涉当事人所在单位适用企业合规制度的沟通,并取得了检察机关的认可,该案经彭州市人民检察院报请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正式被确定作为四川省内首批拟在企业合规整改完毕后作出相对不起诉的案件。


我所律师作为周某的辩护人,为实现当事人权益最大化的目标,一方面协助检察机关对涉案人员所在单位具有合规整改意愿进行核查,另一方面积极引导企业依法开展企业合规工作,并协助企业选聘合规监督员,帮助企业与监督员开展合规建设工作,对该医药企业财税问题进行针对性整改。在历经三个多月的合规建设后,第三方监督员对企业整改结果评议合格,彭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12月21日就本案召开听证会,市工商联、市市场监管局、人民监督员列席分别听取当事人、辩护人以及企业代表发言,最终同意就周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一案依法作出不予起诉决定,为四川省内首起刑事合规不起诉案件。


早在2016年,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就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召开了刑事合规论坛,并先后发布了系列合规产品,一直以来我们始终致力于帮助企业进行合规制度的建设、合规意识的培养、合规漏点的整改以及包括从刑事、财税、劳资等多个维度为企业提供专项合规服务。此次,我所律师在本地区为非试点区域的情况下,积极响应中央关于合规号召、准确把握制度改革机会,不仅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为后续四川省范围内进一步探寻、完善刑事诉讼中企业合规整改不起诉提供了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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