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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资讯

我所代理人工智能领域专利无效宣告案件胜诉

2020-06-23 浏览次数:13637

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近日收到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做出的第43289号无效决定,泰和泰代理专利权人北京精英智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该无效决定宣告下述实用新型专利全部维持有效。我所合伙人范相玉律师担任代理人,并获得该专利维持有效程序的胜利,有效阻止了客户因丧失专利权利基础而丢失市场份额的风险,对客户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涉案专利信息

专利名称:一种停车管理系统                                                      

专利权人:北京精英智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号:201620537095.5                  

申请日:2016年06月03日

授权公告日:2016年11月09日          

无效宣告请求人:智慧互通科技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北京精英智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专利权人)、智慧互通科技有限公司(请求人)均为智能交通领域企业,尤其在智能停车领域均为竞争力强大的龙头企业,为抢夺精英智通公司与“枪球联动系统”相关的产品市场, 2019年07月12日智慧互通科技有限公司对北京精英智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停车管理系统发起专利无效,企图破坏我专利权利人所具有的专利权利基础,从而侵蚀我专利权人在“枪球联动系统”相关的产品市场份额。


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接受北京精英智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后,由范相玉、刘旭雅组成案件处理核心团队,调动当事人的积极性共同努力,凭借对涉案专利的精准技术理解能力和丰富的无效案件处理经验,通过反复分析其涉案专利的技术构思,最终充分认定涉案专利与请求人所提供的证据(对比文件)之间的技术构思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上述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基础上难以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专利复审委经审查及口头审理后,采纳泰和泰代理人的意见,并于2020年01月21日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涉案专利全部维持有效。


案件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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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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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的内容如下


一种停车管理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系统包括:用于监控停车区域并采集所述停车区域的第一视频帧信息的第一视频采集设备;用于根据接收到的当前目标车辆的位置信息,采集包含有所述当前目标车辆的车辆信息的第二视频帧信息的第二视频采集设备,所述当前目标车辆包括:当前停靠车辆和当前离开车辆;停车计时器;停车位管理服务器;监视主机,具有多个信号采集端口和多个信号输出端口;所述监视主机的第一信号采集端口与所述第一视频采集设备连接,所述第一信号采集 端口用于采集所述第一视频帧信息,以使所述监视主机从所述第一视频帧信息中检测到所述当前目标车辆的位置信息,其中,所述第一信号采集端口为所述多个信号采集端口中的一个;所述监视主机的第二信号采集端口与所述第二视频采集设备连接,所述第二信号采集端口用于采集所述第二视频帧信息,以使所述监视主机从所述第二视频帧信息中检测到所述当前目标车辆的车辆信息,其中,所述第二信号采集端口为所述多个信号采集端口中的一个;所述监视主机的第三信号采集端口与所述停车计时器连接,所述第三信号采集端口用 于采集所述当前目标车辆停靠和离开的时间,其中,所述第三信号采集端口为所述多个信号采集端口中的一个; 所述监视主机的第一信号输出端口与所述停车位管理服务器连接,所述第一信号输出 端口用于输出所述车辆信息和所述时间,以使所述停车位管理服务器根据所述车辆信息和 所述时间计算得到所述当前目标车辆的停车费用,其中,所述第一信号输出端口为所述多个信号输出端口中的一个。


涉案专利公开了一种停车管理系统,管理系统包括:监视主机,以及分别与监视主机连接的第一视频采集设备、第二视频采集设备、停车计时器和停车位管理服务器,通过第一视频采集设备对停车区域进行监控,当监测到有车辆停靠或离开时,通过第二视频采集设备采集的包含有当前目标车辆的车辆信息的第二视频帧信息,并从第二视频帧信息中检测得到车辆信息,然后通过停车计时器得到当前目标车辆停靠和离开的时间,从而停车位管理服务器根据车辆信息和当前目标车辆停靠和离开的时间,得到当前目标车辆的停车费用。由此可知,采用本实用新型公开的停车管理系统能够实现对路边停车位的有效管理,从而有效减小了因汽车停在路边无人管理而对交通带来的影响。

 

无效证据及理由


所谓“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就是现有技术中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最密切相关的一项技术方案,该技术方案通常应当属于与要求保护的发明具有相同或相近的技术领域,并包含最多的与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特征相同的特征。

具体到本案中,请求人主张分别将证据1(CN105513419A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申请公布日为2016年04月20日)和证据2(CN105427608A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申请公布日为2016年03月23日)作为涉案专利的最接近现有技术评述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停车管理系统,通过分析其方案可知其技术构思是:通过第一、第二视频采集设备与监控主机、停车计时器、停车位管理服务器等结构以及信号传输关系构成了一个停车管理系统的整体方案。而证据1和证据2由于与涉案专利的技术构思完全不同,使得并不涉及权利要求1的上述内容,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证据1和证据2并没有公开,而请求人提供的其他证据同理都没有公开上述技术内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一篇对比文件存在区别特征,该区别特征未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目前也无法确认该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上述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基础上难以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说明书对权利要求1-9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案件典型意义


我国《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3.2.1.1规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指现有技术中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最密切相关的一个技术方案,它是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基础。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例如可以是,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技术领域相同,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效果或者用途最接近和/或公开了发明的技术特征最多的现有技术,或者虽然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技术领域不同,但能够实现发明的功能,并且公开发明的技术特征最多的现有技术。应当注意的是,在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应首先考虑技术领域相同或相近的现有技术。 


具体到本案中,在创造性判断时,首先必须确定一个出发点,即所谓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或者说相关的现有技术,是否接近或相关,显然是通过熟练的技术人员的眼光确定。无效请求人将证据1或证据2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技术相关性要求,所起的作用是界定作为创造性审查出发点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范围。因为所有的判断都是从单一的最接近技术出发,然后看它是否能够和其他现有技术结合而得到发明方案。出发点的选择是第一关,然后才是所谓“结合”是否显而易见的问题。在具体的无效阶段,如果作为出发点本身的现有技术都不符合法律的要求,则后续问题无从谈起。


泰和泰范相玉团队在本案无效程序的处理过程中,针对请求人提交的最接近现有技术即证据1和证据2,针对证据存在的缺陷,迅速采取行动,深入涉案专利及对对比文件的技术本质,反复论证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和作用与证据1和2的不同之处,以及团队内部的高效运转、通力合作,使得客户的这件智能停车领域的核心专利全部维持有效,以极高的效率保障了客户的合法权益免于遭受以不正当竞争为目的发起的无效请求行为的侵害,也为客户后续采取专利维权行动坚定了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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