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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泰律师事务所贵阳办公室

袁贵芳合伙人

个人简介

  • 袁贵芳律师从2007年开始执业,长年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国家开发银行贵州省分行、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服务,代理了大量诉讼及非诉案件,具有丰富的不良债务催收经验。长期坚持公司法、股权设计方面的业务学习,擅长处理各类民商事纠纷。在本省刑事辩护领域也有一定知名度,经典案例有王首先涉嫌合同诈骗无罪案。

教育背景

  • 1999-2001 西南政法大学 法学本科

工作经历

  • 2007-2009年贵州中创联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 2009-2013年贵州致正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 2013-2020年贵州大谋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

  • 2020年11月起泰和泰(贵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

社会职务与会员资格

  • 贵州省检察机关疑难刑事案件质量专家

  • 贵州省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专业委员会秘书长

  • 贵阳市政法委案件评查(审)委员会委员

  • 贵阳市律师协会考核委副主任

  • 贵阳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

  • 贵阳市律师协会“扫黑除恶”指导委员会副主任

荣誉与评价

  • 贵阳市优秀律师

代表业绩

  • 参与《贵州省地方金融组织监管条例》立法评估工作,立法评估报告的主要执笔人;

  • 《贵州省农村住房保障条例》立项调研组负责人,文本主要执笔人;

  • 为委托人贵阳财富物资有限公司就贵州盛唐金马房地产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出具法律分析意见书;

  • 为委托人贵州天援电器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出具法律分析意见书;

  • 为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出具不良资产尽职调查和法律意见书;

  • 为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提供不良资产尽职调查和法律意见 ;

  • 安顺城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不良资产包催收;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河支行诉杨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诉罗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王首先涉嫌合同诈骗无罪案辩护人。

主要著述

  • 入选司法部论文集:《王首先涉嫌合同诈骗罪无罪案》

  • 刑事合同诈骗与民事合同纠纷之间的界线,正确区分民事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是本案审理的核心要点。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合同诈骗需同时具备以下情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以上。该条款以例举式规定了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财物的情形: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 担保财产 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具体到本案,王首先依据《投资人协议》和《特许经营权协议》设立瓮马高速建设的项目公司泰平公司,并以此收取中石油和施工队等保证金,因其项目真实且合法有效,收取的款项部分用于实际施工,部分用于投资寺庙,但王首先个人并未占有公司资金、非法携款潜逃等行为,故贵州省高级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意见为认定王首先犯合同诈骗罪证据不足,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王首先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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