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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代理的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经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胜诉

2020-11-30 浏览次数:9544

近日,泰和泰律师事务所收到了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最高法知民终159号民事判决书,泰和泰代理被上诉人佛山市华昊化工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以下简称华昊公司)与上诉人(原审原告)XX消防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二审胜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人上诉,维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原判。

 

案情简介


华昊公司是由国有企业转制成为职工全员持股的民营企业,企业转制以后,不断深化改革,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经过十年打拼,企业完成了从基本化工原料制造转变为以消防产品为主导的转型,并形成消防药剂、消防器材、洗涤用品、氯碱产品四大系列并驾齐驱的格局。企业在国家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从国外引进一套ABC干粉灭火剂生产线成功转型为一家专业生产和销售干粉灭火剂,灭火器的企业,是华南地区主要ABC干粉灭火剂的主要生产厂家,产品远销东南亚,韩国,日本,欧洲等,深受顾客青睐。


由于ABC干粉灭火剂激烈的市场竞争,华昊公司较强的产品竞争力引起了竞争对手高度重视。 2016年, XX消防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起诉称,华昊公司侵犯其200510010772.4号《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剂的制备方法》发明专利,要求停止实施该专利方法,即停止制造、销售该专利方法制备的干粉灭火剂产品,以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0万元。华昊公司收到涉及公司生存考验的重大知识产权诉讼后,委托泰和泰律师事务所作为其代理人参加了本案诉讼。本案涉及较为专业的ABC干粉灭火剂生产方法及相关权利要求技术特征认定问题,泰和泰指派的代理律师从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产品成份如何委托鉴定等多方面进行了大量工作,其代理意见得到了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可,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审理后认为,由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不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一审判决,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二审中,被上诉人华昊公司依然委托泰和泰作为其二审代理人并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发表了答辩意见。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实体处理得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由于本案涉及最常用的干粉灭火剂生产方法,在本案之前,类似案件有判决及行政处理决定均认定侵权成立的案例,因此引起了整个干粉灭火剂行业的极大关注。而本案是继泰和泰代理的(2015)昆知民初字第234号及(2016)云民终493号案之后又一认定不构成侵权的案例,本判决再次认定不构成专利侵权将对整个干粉灭火剂行业建康发展起到非常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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