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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聪律师先后毕业于山东大学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新闻学)、法学院(法学)及吉林大学法学院,拥有保险代理人资格、证券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及期货从业资格,先后执业于锦天城、国浩、中伦等国内著名律师事务所。
胡聪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诉讼与仲裁、破产重组及刑事辩护,累计参与办理案件/项目上百宗,其中包括多宗有重大影响力的民商事诉讼/仲裁案件、破产重组案件,执业经验十分丰富。
胡聪律师勤思好学,法学功底深厚,在繁忙的工作之余,还结合自身所办案件展开理论探讨,先后在《楚天法学》、《广东律师》、《深圳律师》等刊物发表多篇专业文章,并多次获得奖项。
2015.02-07 台湾逢甲大学财经法律研究所交换学习
2013-2016 吉林大学 法律硕士
2009-2013 山东大学 文学学士、法学学士
2016-2017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2017-2018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
2018-2019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9-至今 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合伙人
深圳市律师协会《深圳律师》杂志特约撰稿人、编辑
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宣传与公共关系委员会副秘书长
贵州省遵义市闫某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17人,涉罚没资金5亿以上,全案295卷),顶住巨大政治压力和法律风险,为第二被告人严某某全程做无罪辩护,获客户及当事人高度信任与好评;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2019年“223”组织卖淫案(涉恶,23人),为第二被告人彭某某辩护,经全力争取,最终取保候审,盐田检察院于2020年3月19日作出不起诉决定,效果极好(其余22人均被公诉、判刑);
陕西省汉中市王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22人,涉案资金7个亿),为第一被告人王某某辩护,检察院建议量刑13-15年,汉中中院最终判决11年,获客户及当事人高度信任与好评;
贵州省遵义市刘某某组织偷越国(边)境、诈骗案(14人),为第一被告人刘某某二审上诉提供辩护,在一审判决基础上,争取到二审开庭及改判结果,二审改判认定自首和立功情节,改判较轻刑罚(12年改10年),基于本律师的辩护工作,二审法院一并对全案其余未上诉人员予以1-6个月不同程度的改判从轻;
广东省深圳市张某某集资诈骗案(14人,涉案资金14.7亿元,全案283卷),为第一被告人张某某辩护,目前处于广东高院二审上诉阶段;
北京市丰台区田某某案强奸案,该案历经一审、二审,目前被北京二中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该案经反复争取,成功证实侦查人员存在非法取证,并将有罪供述笔录予以排除,并对被告人取保候审,该案有望判决无罪;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周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资金2个亿),在本人辩护下,本案历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一审及上诉二审,最终在检察院量刑建议以下改判(建议6年,判决4年),获客户及当事人高度信任与好评;
江苏省宿迁市谢某组织、领导传销案(涉案资金近5个亿),为被告人谢某辩护,为其争取到在4名地位作用相当的主犯中处罚最轻的裁判结果,财产辩护取得重大突破,法院认定侦查机关扣押的近50万USTD币(价值300余万元)与传销犯罪无关,应予发还;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赵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涉案资金9000余万),为第一被告人赵某某提供辩护,经辩护取得1年11个月的轻判结果;
湖南省娄底市刘某某盗窃、敲诈勒索案(涉恶,11人),指控刘某某4起犯罪事实,经一、二审辩护,最终打掉1起涉案金额为53万的盗窃,不认为是犯罪;打掉1起涉案金额为6万元的敲诈勒索,不认为是犯罪;剩余2起盗窃,均从主犯变更认定为从犯;全案11名被告人,一审10人被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仅本人的当事人刘某某脱恶,未被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经辩护,二审裁定将犯罪集团去掉,只剩下恶势力团伙;指控的3起盗窃,每一起的法定刑都是10年以上,指控的盗窃法定刑在3-10年之间,经辩护,最终仅量刑4年有期徒刑;
贵州省遵义市郑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案,系贵州省首例售卖电子烟入刑案,该案是远洋捕捞、钓鱼管辖、人为制造案件的典型,全案十几个律师就本人进行管辖揭露、抗争,经一、二审辩护,最终取得三个成果,一是重罪改轻罪,从指控的销售伪劣产品改为非法经营,二是数额大幅调低,涉案金额从指控的100万改认定为42万,三是量刑从宽,从检察院建议7-9年改判有期徒刑5年;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胡某某敲诈勒索案,在拘留后第一时间介入,说服检察院不批捕并成功取保候审,后经反复争取,检察院认定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最终在涉案金额达到数额巨大(3-10年有期徒刑)的情况下,对胡某某不起诉;
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谢某某涉嫌强奸案,该案系奸淫幼女,在拘留后第一时间介入,说服检察院不批捕并成功取保候审,取保候审1年后,公安机关未移送审查起诉,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河南省开封市蒙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在拘留后第一时间介入,说服检察院不批捕并成功取保候审,取保候审1年后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曾某某非法经营案,在拘留后第一时间介入,说服检察院不批捕并成功取保候审,取保候审1年后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邓某开设赌场案,在拘留后第一时间介入,说服检察院不批捕并成功取保候审,取保候审1年后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王某某诈骗案,在拘留后第一时间介入,说服检察院不批捕并成功取保候审,取保候审1年后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广东省梅州市邹某某串通投标案(7人),涉案金额7.37亿,经辩护争取,最终仅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宣告缓刑;
山东省泰安市陈某组织淫秽表演案(9人),仅提现获利金额就达到7千余万元,在拘留后第一时间介入,检察院未批捕,予以取保候审,经辩护,认定从犯情节,仅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宣告缓刑;
四川省泸州市李某某电信诈骗案,经反复辩护争取,法院最终对李某某采取挽救为主的政策,在同案3人情节类同的情况下、在该院类似案件已判处有期徒刑的情况下,仅对李某某单处罚金,其余2人均是缓刑+罚金;
北京市丰台区胡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成功为其打掉掩饰隐瞒境外来源不明1000万以上资金的重大情节,最终仅认定掩饰隐瞒7200元,判刑8个月;
贵州遵义市播州区袁某某开设赌场案,为其取得轻判结果,仅判刑8个月,获当事人及委托人称赞;
除以上代表性案例外,胡聪律师对于刑事控告案件的办理亦颇有心得,常年代理相关受害人、受害单位提起刑事控告、刑事自诉,涉及区域在北京市、厦门市、遵义市、深圳市、广州市等,罪名涉及诈骗、敲诈勒索、盗窃、侵占、故意伤害、逃税等,所控告案件均已立案,其中有的案件已移送审查起诉、审判;
参与代理某信托股份公司与腾邦集团债券交易纠纷案(标的5300万);
参与代理香港某投资公司等与深圳某创业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合同纠纷仲裁案(标的1300万);
参与办理中电创新基金股权投资深圳中电国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项目,提供尽职调查和全程法律服务;
参与办理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立法咨询项目,获得客户好评;
长期代理保利地产处理其华南区域内的各类商事纠纷诉讼,涵盖房屋买卖、金融借款、追偿权、房地产并购及合作开发等内容;
作为管理人主要成员,参与办理深圳市盛创新精密电子有限公司重整、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深圳市鸿康实业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等40余宗破产重组项目的办理,业务种类包括破产清算、重整、和解、强制清算等。
《期货公司强行平仓的条件及损失计算标准之检视》,载《深圳律师》2016年第2期。
《在并存与免责之间:论债务加入的法理及其认定》, 载《广东律师》2016年第6期,获广东省律师协会2016年度优秀论文二等奖。
《破产管理人就有财产担保债权受偿的报酬计收问题刍议》,载《深圳律师》2016年第6期,该文同时被法律出版社出版的《破产法论坛》第十五辑收录。
《浅析破产债权中应收账款质权与法定抵消权的优先顺序》,载《楚天法学》 2017年第2期(湖北省法学会主办),该文同时被法律出版社出版的《破产法论坛》第十五辑收录。
《论共享单车企业破产程序中消费者押金的性质及受偿顺位》,载《深圳律师》2019年第3期。
《债务人欠缴款项产生的滞纳金是否属于破产债权?》,载《深圳律师》2020年第2期。
《新规背景下开发商如何有效应对预售商品房被预查封或执行?》,载《广东律师》2021年第1期,同时被《深圳律师》2021年第4期转载。
《辩护人如何应对刑事程序中违法处置犯罪所得的行为?》,载《深圳律师》2021年第1期。
《论虚拟货币网络传销活动的形式、特点及刑事辩护》,载《深圳律师》2022年第3期。
《传销犯罪原理与办案指引》,法律出版社2023年10月出版,系个人独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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