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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资讯

我所律师代理某知名高校在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程序中成功认定驰名商标并获跨类保护

2023-06-15 浏览次数:1012

我所合伙人李静传律师及其团队律师代理某知名高校,针对与该高校享有注册商标权利的核心商标(下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的商标(下称“争议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支持了代理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并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1所规定的情形,据此裁定争议商标无效。


争议商标于2014年10月核准使用在第3类清洁制剂、香精油、牙膏等商品上,并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含义无明显区别。该知名高校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造成混淆或误认,易对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对该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引证商标系经核准使用在第41类培训、教育信息、组织和安排学术讨论会等服务上的具有极高知名度和显著性的商标。因本案提起无效宣告请求时已超过法定五年期限,存在较大难度,但对于驰名商标权利人应不受五年期限限制并可以给予跨类保护。为争取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同时申请认定引证商标驰名具有必要性。


在案件代理过程中,李静传律师团队搜集、筛选、梳理并提交了大量关于引证商标具有极高知名度和显著性的证据,包括该知名高校宣传内容、相关媒体报道、商标受保护记录等,并针对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近似程度、引证商标的显著性等进行了详细论述。最终,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引证商标在第41类服务上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基于引证商标的知名度以及该知名高校的科研工作涉及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的众多领域,争议商标构成对引证商标的摹仿,不正当地借用了该知名高校的商誉,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了可能使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的权利受到损害的情形,应当予以无效宣告。


本案是运用《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商品上摹仿他人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的行为予以规制的成功案件。认定驰名商标的审理严格遵循个案认定、按需认定、被动保护原则,除需要对商标的驰名情况进行充分举证外,对于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对驰名商标的摹仿、争议商标的注册或者使用是否误导公众等方面的论述亦十分考验律师的专业功底。本案通过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充分论述与挖掘证据证明当事人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和跨类保护的必要性,使当事人的引证商标成功获得驰名认定,并实现41类服务到3类商品的较大跨度的保护,不仅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更体现了驰名商标相对于普通商标享有更为有力的法律保护的特点,具有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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