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标识标签合规审查指引
2019-12-19 浏览次数:1344在我国众多的日用商品类别中,化妆品这一特殊商品依其在国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性质及大现金流的特征,一直以来都是行政监管的重点。截至2019年11月28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不合格化妆品通告中不合格化妆品已累计多达193个批次,除了大家熟知的因添加禁用组分、某成分限用含量超标等产品质量自身问题不合规被查处外,因标识标签问题不合规被查处的也赫然在列。
标识标签内容的完整和准确是保障消费者知情选择和安全使用的必备条件,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也是化妆品合规的核心审查要点。
本文旨在通过对化妆品标识标签合规要点进行梳理,帮助化妆品行业的相关企业尽可能规避化妆品在标识标签制作、使用方面的合规风险。
第一,标签形式要合规。
化妆品标签通常有以下几种形式:
1、打印或黏贴在化妆品的销售包装上;
2、打印在与销售包装外面相连的小册子、纸带或卡片上;
3、打印在销售包装内放置的说明书上。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化妆品标识不得与化妆品包装物(容器)分离。
第二,产品名称要规范。
化妆品名称一般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应符合下列要求:
1、商标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医疗作用的文字,但可以使用表明主要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者产品功能的文字;
3、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约定俗成的产品名称,可省略其属性名。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标注标准规定的名称。
同时,我国还对化妆品命名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化妆品命名禁止使用下列内容,企业在命名时要绝对规避:
1、虚假、夸大和绝对化的词语;
2、医疗术语、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
3、医学名人的姓名;
4、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语及地方方言;
5、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
6、已经批准的药品名;
7、外文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表示防晒指数、色号、系列号的,或注册商标以及必须使用外文字母、符号表示的除外;注册商标以及必须使用外文字母、符号的需在说明书中用中文说明,但约定俗成、习惯使用的除外,如“维生素C”);
8、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如“药妆”、“医学护肤品”等)。
第三,标签要素要齐备。
根据我国相关规定,化妆品标签应该包含以下要素:
1、化妆品名称。
2、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实际生产加工地。
(1)国产化妆品(自主生产):标注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2)国产化妆品(委托生产):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与地址;被委托(受托)企业名称与地址。
(3)进口化妆品:标注原产国或地区的名称(可以不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
(4)实际生产加工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至少标注到省级地域。
3、净含量。
液态化妆品以体积标明净含量,固态化妆品以质量标明净含量,半固态或者粘性化妆品,用质量或者体积标明净含量。
4、成分表。
化妆品必须在标签上标注化妆品的全成分。成分名应依次选择《化妆品成分国际命名(INCI)中文译名》、药典、化学名称或植物学名称并按照含量呈减序排列(含量≤1%之后可随意排列)。需要注意,2015 年国家食药总局发布了《已使用化妆品原料名称目录(2015版)》,化妆品所使用的成分原则上应在这份目录之中,否则,或需通过化妆品新原料审批后方可使用。
5、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6、产品质量执行标准号,可以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号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号。同时,化妆品标识必须含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7、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格式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妆+年份(4位阿拉伯数字)+流水号(4位阿拉伯数字)。
8、注意事项、使用指南、储存条件。
凡使用或者保存不当容易造成化妆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化妆品须标注。
适用于儿童等特殊人群的化妆品须标注。
9、特殊用途化妆品还应有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如:国妆特字G+4位年份+4位顺序号。在我国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九类化妆品。
10、进口化妆品还应有进口化妆品批准文号或备案文号。对于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有批准文号,如:国妆特进字J+4位年份+4位顺序号;对于进口普通化妆品应有备案文号,如:国妆备进字J+4位年份+4位顺序号。
第四,标识标签内容要合法。
标识标签内容合法有广义和狭义两个层面的理解。
狭义上的化妆品标识标签信息合法是指标注信息符合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等化妆品行业监管法规的要求,如真实、准确,不得宣传医疗作用、使用疗效宣称等;广义上的化妆品标识标签信息合法是指标注信息既要符合化妆品行业法规要求,还要符合商标法、广告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要求。因涉及范围较广、内容较多,本文受文本所限不详述。
第五,其他要点。
1、对字体标注的要求
在化妆品包装物(容器)最大表面的面积大于20平方厘米时,化妆品标识中强制标注内容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除注册商标之外,标识所使用的拼音、外文字体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
净含量数字的高度应当执行《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第六条附表2的规定,标注字符高度最小不得低于2毫米。
2、对文字使用的要求
(GB 5296.3-2008)9.3 明确:化妆品标识中除注册商标标识之外,其内容必须使用规范中文(简体)。使用拼音、少数民族文字或者外文的,应同时有对应的规范的汉字。
3、特殊标注豁免
化妆品包装物(容器)的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且净含量不大于15克或者15毫升的,其标识可以仅标注化妆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净含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产品有其他相关说明性资料的,其他应当标注的内容可以标注在说明性资料上。
标识标签不合规的化妆品产品在上市后即可能面临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有可能被吊销生产许可证。
而此类化妆品一旦被查处,同时会造成产品下架、召回、包材报废、渠道进场费浪费等直接经济损失,并且会对企业的品牌商誉带来不可估量的负面影响。
我国对于化妆品标识标签的管理规范繁多,不同的产品亦有其独有的审查标准,建议企业结合自身特点,形成一套完整的化妆品标识标签审查制度与流程,在日常审查工作中多加注意和改正,以便有效降低产品上市后发生沉重处罚或职业索赔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