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仲裁中,申请人一方通常会主张由被申请人一方承担律师费。对律师费的负担问题,有些仲裁机构在仲裁规则中有相关规定,在申请人一方提出请求时,仲裁庭一般根据仲裁规则支持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合理的律师费。但也有一些仲裁机构在其仲裁规则中并未涉及律师费的负担问题,或者规定得并不是很明确,一方请求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律师费时,可能不予支持。
为探究我国各主要城市商事仲裁机构关于律师费的裁判态度,本文梳理了全国主要城市商事仲裁机构的现行有效仲裁规则关于律师费的规定。
序号 | 仲裁机构 | 省份 | 地址 | 仲裁规则是否支持律师费 | 仲裁规则 |
1 | 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 | 北京 | 北京 | 明确支持 |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9年版) 第五十二条 费用承担 (一)仲裁庭有权在裁决书中确定各方当事人应当承担的仲裁费用和实际发生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鉴定费用、评估费用、审计费用等。 (二)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费用原则上由败诉的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仲裁庭根据当事人责任大小确定其各自承担的比例。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仲裁庭调解结案的,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各自承担的比例。 (三)当事人有本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七)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违反本规则的情形导致案件审理程序拖延的,其仲裁费用承担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因程序拖延导致其他费用发生或者增加的,还应承担其他相应的费用。 (四)仲裁庭有权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保全费、差旅费、公证费等。仲裁庭在确定上述费用时,应考虑案件的裁决结果、复杂程度、当事人或代理人的实际工作量以及案件的争议金额等有关因素。 |
2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 北京、华南、上海、天津、西南、浙江、湖北、福建、江苏、四川、山东 | 北京、深圳、上海、天津、重庆、杭州、武汉、福州、南京、成都、济南 | 有依据,但不明确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5年版) 第五十二条 费用承担 (一)仲裁庭有权在裁决书中裁定当事人最终应向仲裁委员会支付的仲裁费和其他费用。 (二)仲裁庭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应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仲裁庭裁定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而支出的费用是否合理时,应具体考虑案件的裁决结果、复杂程度、胜诉方当事人及/或代理人的实际工作量以及案件的争议金额等因素。 |
3 |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 | 上海 | 上海 | 有依据,但不明确 |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2015年版) 第四十七条 费用承担 (一)仲裁庭有权在裁决书中决定当事人最终应向仲裁委员会支付的仲裁费和其他费用。 (二)仲裁庭有权在裁决书中裁决败诉方应当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作出该裁决时应当具体考虑案件的裁决结果、复杂程度、胜诉方当事人及/或仲裁代理人的实际工作量以及案件的争议金额等因素。 |
4 | 上海仲裁委员会 | 上海 | 上海 | 有依据,但不明确 | 《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8年版) 第五十六条 费用的承担 (一)仲裁庭有权确定双方当事人应当承担的仲裁费和实际发生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鉴定费用、评估费用、审计费用、保全费用等。 (二)当事人主张对方当事人承担因办案支出的合理费用的,应当提出仲裁请求或者仲裁反请求。仲裁庭裁决时应考虑案件的裁决结果、复杂程度、当事人仲裁请求得到支持的比例、当事人或代理人的工作量等因素。 (三)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费原则上由败诉方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仲裁庭根据当事人仲裁请求得到支持的比例、责任大小酌情确定各方承担的比例。 |
5 | 天津仲裁委员会 | 天津 | 天津 | 明确支持 | 《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2014年版) 第六十四条 仲裁庭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裁决责任方当事人补偿另一方当事人因仲裁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但提出申请的当事人也有责任的除外。 当事人请求代理服务费损失且提供相关证据的,仲裁庭可以综合其他仲裁请求支持的情况予以酌情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被申请人通过提出仲裁反请求主张本请求代理服务费损失且提供相关证据的,仲裁庭可以综合本请求支持的情况予以酌情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仲裁庭支持当事人请求代理服务费损失的,以司法和物价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为限。 当事人未提出代理服务费损失赔偿,裁决作出后又提出赔偿代理服务费损失仲裁申请的,本会不予受理。 |
6 | 重庆仲裁委员会 | 重庆 | 重庆 | 明确支持 | 《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8年版) 第六十三条 仲裁庭有权在裁决书中确定各方当事人应当承担的仲裁费和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鉴定费、保全费等。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费用由过错方承担;仲裁请求得到部分支持的,由仲裁庭根据当事人过错大小确定承担的比例。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者调解的,可以协商确定承担比例。 仲裁庭有权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裁决一方承担另一方因办理案件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保全担保费等。 |
7 | 中国重庆两江国际仲裁中心 | 重庆 | 重庆 | 有依据,但不明确 | 《中国重庆两江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2016年版) 第六十五条 费用承担 仲裁庭有权在裁决书中裁定当事人应当承担的仲裁费和其他费用,包括当事人按照收费办法应当缴付的费用和实际开支,以及当事人为进行仲裁而发生的合理的法律费用和其他费用。 仲裁费用原则上应当由败诉方承担。但仲裁庭可以在考虑相关情况后,按照其认为合理的比例,决定由当事人分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仲裁庭调解结案的,可以协商各自承担的仲裁费比例;协商不成的,由仲裁庭裁决。 |
8 | 厦门仲裁委员会 | 福建 | 厦门 | 明确支持 | 《厦门仲裁委员会》(2007年版) 第四十五条 费用负担 (一)仲裁费用原则上由败诉的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部分败诉、部分胜诉的,由仲裁庭根据当事人各方责任大小确定其各自应当承担的仲裁费用的比例。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仲裁庭调解结案的,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各自应当承担的仲裁费的比例;协商不成或者未作协商的,由仲裁庭裁决。 (二)因当事人未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或因当事人的其他原因导致仲裁程序迟延、费用增加的,增加的相关费用由有过错的当事人承担。 (三)因当事人选定住所地不在厦门市的仲裁员等事由而发生的办理案件的差旅费、食宿费等相关费用以及因委托审计、审核、评估、鉴定、检验以及聘请翻译等原因而发生的相关费用,本会或仲裁庭可以指定当事人在限定的期限内预交,仲裁庭对当事人预交的上述费用最终由谁承担应当作出裁决。 (四)仲裁庭可以不受当事人请求范围的限制对前三款规定的相关费用的承担进行裁决。 (五)仲裁庭有权裁决一方当事人承担另一方当事人因办理案件所支出的差旅费、律师费等全部或部分合理费用。 |
9 | 福州仲裁委员会 | 福建 | 福州 | 明确支持 | 《福州仲裁委员会》(2015年版) 第五十六条 合理费用 仲裁庭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决一方当事人赔偿另一方当事人因办理案件所支出的差旅费、律师代理费等合理费用。 |
10 | 泉州仲裁委员会 | 福建 | 泉州 | 有依据,但不明确 | 《泉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9年版) 第四十七条 裁决确定费用承担 (一)仲裁庭应在裁决书中确定双方当事人应当承担的仲裁费用和实际发生的其他费用。 (二)仲裁费用原则上由败诉的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仲裁庭根据当事人责任大小确定其各自承担的比例。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仲裁庭调解结案的,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各自承担的比例。 (三)仲裁庭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支出的合理费用。 |
11 | 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 | 广东 | 广州、中山、东莞 | 明确支持 | 《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7年版) 第七十四条 费用承担 (一)当事人最终向本会支付的仲裁费用以及应当承担的其他实际费用,仲裁庭应当在裁决书中予以确定。 (二)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费用原则上由败诉方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的,仲裁庭可以根据胜诉比例或者责任大小确定各方承担仲裁费用的比例。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仲裁庭调解结案的,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各自承担的比例。 (三)仲裁庭有权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服务费、保全费、公证费等)。 (四)胜诉方要求败诉方承担其办理案件的律师服务费的,仲裁庭应当考虑案件的裁决结果、复杂程度、代理律师的实际工作量以及案件的争议金额等有关因素予以裁定。双方当事人约定了具体金额且有律师代理的,从其约定,但最多不超过胜诉金额的百分之十五;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对实际支出的律师服务费,支持的额度最多不超过胜诉金额的百分之十五。 |
12 | 深圳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 | 广东 | 深圳 | 明确支持 | 《深圳国际仲裁院2019仲裁规则》 第六十四条 费用承担 (一)仲裁庭有权在裁决书中决定当事人应承担的仲裁费和其他费用,包括当事人按照《仲裁费用规定》所应缴付的仲裁费用和实际开支,以及当事人为进行仲裁而发生的合理的法律费用和其他费用。 (二)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本规则另有规定,仲裁费用原则上应由败诉方承担。但仲裁庭可以在考虑相关情况后,按照其认为合理的比例,决定仲裁费的承担。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仲裁庭调解结案的,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仲裁费的承担。 (三)当事人违反本规则或者不履行仲裁庭决定而导致仲裁程序拖延的,其仲裁费用承担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因仲裁程序拖延导致其他费用发生或者增加的,还应承担其他相应的费用。 (四)仲裁庭有权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裁决书中决定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保全费、差旅费、公证费和证人作证费用等。仲裁庭在确定上述费用时,应考虑案件的裁决结果、复杂程度、当事人或代理人的实际工作量以及案件的争议金额等有关因素。 |
13 | 珠海仲裁委员会 | 广东 | 珠海 | 明确支持 | 《珠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6年版) 第六十七条 仲裁费用承担 (一)基于当事人对仲裁程序的特别要求或者基于案件审理的需要而产生的其他额外费用,由本会预收并由本会或仲裁庭在结案前确定当事人最终承担的比例及数额。上述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鉴定费用、评估费用、审计费用、聘请速录员费用、仲裁员办案的差旅费、食宿费以及仲裁庭聘请专家、翻译人员的费用。当事人不预交的,本会或仲裁庭有权不进行相关程序。 (二)当事人约定在本会所在地之外开庭的,应当预交因此而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等必要费用。结案时本会按实际发生的费用在预交费用中扣除或向当事人补收。当事人不预交的,则在本会所在地开庭。 (三)本会按照制定的仲裁费用表向当事人收取仲裁费。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各自承担的仲裁费用的比例;当事人未约定的,原则上由败诉方承担仲裁费用,但仲裁庭可以在考虑相关情况后,按照其认为合理的比例,决定由当事人分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仲裁庭根据败诉比例、当事人责任大小以及其他因素确定其各自应承担的比例。 (四)仲裁庭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裁决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保全费、差旅费、公证费、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费用等,但聘请律师及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补偿金额合计不超过胜诉方所得胜诉金额的百分之十。 (五)仲裁庭裁决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而支出的费用时,应当具体考虑案件的裁决结果、复杂程度、胜诉方当事人及代理人的实际工作量以及案件的争议金额等因素。 (六)一方当事人因违反本规则相关规定导致其他费用发生的,应当承担该费用。 |
14 | 佛山仲裁委员会 | 广东 | 佛山 | 未明确 | 《佛山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3年版) |
15 | 中国南沙国际仲裁中心 | 广东 | 南沙 | 未明确 | 《中国南沙国际仲裁中心仲裁通则》(2017年版) |
16 | 汕头仲裁委员会 | 广东 | 汕头 | 明确支持 | 《汕头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7年版) 第八十二条 仲裁费用承担 (一)仲裁庭有权在裁决书中确定双方当事人应当承担的仲裁费用和实际发生的其他费用。 (二)仲裁庭有权根据裁决结果以及当事人的责任确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各方应当承担的仲裁费或者其他费用。 (三)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仲裁庭调解结案的,可以协商各自承担的仲裁费比例;协商不成的,由仲裁庭裁决。 (四)仲裁庭有权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裁决书中裁决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已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费、查档费、差旅费、律师费等。仲裁庭在确定上述费用时,应考虑案件的裁决结果、复杂程度、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实际工作量以及案件的争议金额等有关因素。 |
17 | 惠州仲裁委员会 | 广东 | 惠州 | 明确支持 | 《惠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6年版) 第七十四条 仲裁费用 (一)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或者反请求,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预缴仲裁费。未按规定期限预缴仲裁费的,视为撤回仲裁请求或者仲裁反请求。 (二)本会除按照有关规定向当事人收取案件受理费外,还可以向当事人收取其他额外的、合理的实际开支费用,包括仲裁员办理案件的特殊报酬、差旅费、食宿费以及仲裁庭聘请专家、鉴定人和翻译等的费用。 (三)当事人变更仲裁请求或者反请求超出原仲裁请求或者反请求的,应按照规定交纳仲裁费用。 (四)受理仲裁申请后开庭审理之前,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或者反请求的,或者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仲裁申请或者反请求的,本会可以退回部分预收的仲裁费用。 (五)当事人双方在仲裁庭组成前达成和解,并要求本会制作裁决书或调解书的,仲裁费可以减半收取。仲裁庭组成后达成和解的,仲裁费可以酌情退还一部分。 (六)当事人在案件中应承担的仲裁费和其它费用,由仲裁庭在裁决中予以确定。 (七)仲裁庭可以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应当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差旅费等),但补偿金额最多不超过胜诉方所得胜诉金额的百分之十。 |
18 | 肇庆仲裁委员会 | 广东 | 肇庆 | 明确支持 | 《肇庆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8年版) 第三十七条 裁决书 (一)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 (二)仲裁庭有权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支出的律师费、保全费、公告费、鉴定费等合理费用。 (三)当事人书面协议不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 (四)首席仲裁员草拟裁决书,并应于庭审结束后在本会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初稿给本会和本案其他仲裁员校阅、核定。 (五)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存档,印发时加盖本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不签名不影响裁决书的效力。 |
19 | 清远仲裁委员会 | 广东 | 清远 | 有依据,但不明确 | 《清远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9年版) 第五十三条 裁决确定费用承担 (一)仲裁庭有权在裁决书中确定双方当事人应当承担的仲裁费用和 (二)仲裁费用原则上由败诉的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仲裁庭根据当事人责任大小确定其各自承担的比例,当事人自 (三)仲裁庭有权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补偿胜诉 |
20 | 南宁仲裁委员会 | 广西 | 南宁 | 明确支持 | 《南宁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7年版) 第七十三条 当事人向本会缴纳的仲裁费用以及应当承担的其他实际费用,仲裁庭在裁决书中予以确定。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费用原则上由败诉方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的,仲裁庭可以根据胜诉比例或者责任大小确定各方承担仲裁费用的比例。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仲裁庭调解结案的,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各自承担的比例。 仲裁庭有权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服务费、公告费、保全费等)。 |
21 | 柳州仲裁委员会 | 广西 | 柳州 | 有依据,但不明确 | 《柳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0年版) 第五十六条 仲裁费用原则上由败诉的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仲裁庭根据当事人各方责任大小确定其各自应当承担的仲裁费用的比例。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仲裁庭调解结案的,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各自承担的仲裁费用的比例。 仲裁庭有权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应当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因一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仲裁程序迟延,费用增加的,增加的费用由该当事人承担。 |
22 | 北海仲裁委员会 | 广西 | 北海 | 明确支持 | 《北海仲裁委员会/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2018年版) 第五十七条 裁决确定费用承担 (一)仲裁庭有权在裁决书中确定双方当事人应当承担的仲裁费用和实际发生的其他费用。 (二)仲裁费用原则上由败诉的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仲裁庭根据当事人仲裁请求得到支持的比例确定其各自承担的比例。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仲裁庭调解结案的,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各自承担的比例。 (三)仲裁庭有权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保全费、公证费等),其中律师费不超过胜诉方胜诉金额的百分之十五。但对于小额纠纷的律师费补偿金额,可由仲裁庭根据案件情况确定。 |
23 | 贵阳仲裁委员会 | 贵州 | 贵阳 | 明确支持 | 《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5年版) 第六十三条 费用承担 仲裁庭有权根据案件的处理结果,在裁决书中确定当事人应当承担的仲裁费用以及实际发生的其他费用的比例。 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 经当事人请求,仲裁庭可以根据案件的处理结果,裁决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办理仲裁案件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等合理费用。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在协议书中确定各自承担仲裁费用的比例。 |
24 | 海南国际仲裁院(海南仲裁委员会) | 海南 | 海口 | 明确支持 | 《海南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7年版) 第四十八条 裁决确定费用承担 (一)仲裁庭有权在裁决书中确定双方当事人应当承担的仲裁费用和实际发生的其他费用。 (二)仲裁费用原则上由仲裁庭根据当事人责任大小和仲裁请求支持的程度确定各自承担的比例。当事人自行和解或经仲裁庭调解结案的,当事人可协商确定各自承担的比例。 (三)仲裁庭有权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裁决责任方补偿对方因办理案件支出的合理费用。 (四)当事人请求律师费损失并提供相关证据,仲裁庭可参照当事人责任大小和仲裁请求支持的程度及律师收费情况、案件复杂程度、争议金额等因素酌情予以支持。 |
25 | 石家庄仲裁委员会 | 河北 | 石家庄 | 有依据,但不明确 | 《石家庄仲裁委员会新版仲裁规则(2017版)》 第五十四条 仲裁费用的承担 (一)仲裁庭应当在裁决书中确定当事人各自承担的仲裁费用。 (二)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费用原则上由败诉的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仲裁庭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大小确定其各自承担的比例。 (三)仲裁庭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决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因仲裁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在裁决上述费用时,应考虑案件的裁决结果、复杂程度、当事人或代理人的实际工作量以及案件的争议金额等有关因素。 |
26 | 沧州仲裁委员会 | 河北 | 沧州 | 未明确 | 《沧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5年版) 第五十一条 裁决确定费用承担 (一)仲裁庭有权在裁决书中确定双方当事人应当承担的仲裁费用和实际发生的其他费用。 (二)仲裁费用原则上由败诉的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仲裁庭根据当事人责任大小确定其各自承担的比例,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仲裁庭调解结案的,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各自承担的比例;仲裁申请被驳回的,由申请人承担全部费用。 (三)因一方当事人聘请外地仲裁员或者当事人的其他原因导致仲裁程序迟延而增加的仲裁费用由该当事人承担。 |
27 | 保定仲裁委员会 | 河北 | 保定 | 有依据,但不明确 | 《保定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暂行)》(2003年版) 第七十四条 仲裁费用原则上由败诉的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仲裁庭根据当事人各方责任大小确定其各自应当承担的仲裁费用的比例。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仲裁庭调解结案的,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各自承担的仲裁费用的比例。 仲裁庭有权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应当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因一方当事人聘请境外仲裁员,或当事人的其他原因导致仲裁程序迟延,费用增加的,增加的费用由该当事人承担。 |
28 | 邢台仲裁委员会 | 河北 | 邢台 | 未明确 | 《邢台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6年版) 第五十二条 裁决确定费用承担 (一)仲裁庭有权在裁决书中确定双方当事人应当承担的仲裁费用和案件审理中实际发生的其他费用。 (二)仲裁费用原则上由败诉的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仲裁庭根据当事人责任大小确定其各自承担的比例。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仲裁庭调解结案的,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各自承担的比例。 |
29 | 衡水仲裁委员会 | 河北 | 衡水 | 明确支持 | 《衡水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6年版) 第六十二条 费用承担 (一)仲裁庭有权裁决各方当事人应承担的仲裁费用和实际发生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鉴定费用、评估费用、审计费用。 (二)仲裁费用原则上由败诉的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仲裁庭根据当事人各方责任大小确定各自应当承担的仲裁费用的比例。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仲裁庭调解结案的,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各自承担的仲裁费用的比例。 (三)仲裁庭有权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裁决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保全费、差旅费、公证费。仲裁庭在确定上述费用时,应考虑案件的裁决结果、复杂程度、当事人或代理人的实际工作量,以及案件的争议金额等有关因素。 |
30 | 郑州仲裁委员会 | 河南 | 郑州 | 明确支持 | 《郑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4年版) 第五十九条 费用承担 (一)仲裁庭有权在裁决书中确定双方当事人应当承担的仲裁费用和实际发生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鉴定费用、评估费用、审计费用等。 (二)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费用原则上由败诉的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仲裁庭根据当事人责任大小确定其各自承担的比例。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仲裁庭调解结案的,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各自承担的比例。 (三)当事人有本规则第二十七条第(七)款、第三十六条第(五)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违反本规则的情形导致案件审理程序拖延的,其仲裁费用承担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因程序拖延导致其他费用发生或者增加的,还应承担其他相应的费用。 (四)仲裁庭有权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保全费、差旅费、公告费、公证费等。 |
31 | 洛阳仲裁委员会 | 河南 | 洛阳 | 未明确 | 《洛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998年版) |
32 | 哈尔滨仲裁委员会 | 黑龙江 | 哈尔滨 | 未明确 | 《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8年版) 第五十九条 费用承担 (一)仲裁庭应当在裁决书中确定当事人承担的仲裁费用及其他费用。 (二)仲裁庭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责任确定仲裁费用的承担比例。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仲裁庭调解结案的,可以协商确定各自承担的比例。 |
33 | 长春仲裁委员会 | 吉林 | 长春 | 有依据,但不明确 | 《长春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4年版) 第五十四条 裁决确定费用承担 (一)仲裁庭有权在裁决书中确定双方当事人最终应当向本会支付的仲裁费用和实际发生的其他费用。 (二)仲裁费用应当由承担不利后果的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仲裁庭根据当事人责任大小确定其各自承担的比例。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仲裁庭调解结案的,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各自承担的比例。 (三)仲裁庭有权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裁决书中裁决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支出的合理费用。 |
34 | 沈阳仲裁委员会 | 辽宁 | 沈阳 | 有依据,但不明确 | 《沈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9年版) 第七十条 仲裁庭有权裁决双方当事人最终应向仲裁委员会支付的仲裁费和其他费用。 第七十一条 仲裁庭可以裁决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所支出的部分合理费用。 |
35 | 大连仲裁委员会 | 辽宁 | 大连 | 未明确 | 《大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4年版) |
36 | 武汉仲裁委员会(武汉国际仲裁中心) | 湖北 | 武汉 | 明确支持 | 《武汉仲裁委员会(武汉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2018年版) 第六十二条 费用承担 (一)仲裁庭有权裁决各方当事人应承担的仲裁费用和实际发生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鉴定费用、评估费用、审计费用。 (二)仲裁费用原则上由败诉的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仲裁庭根据当事人各方责任大小确定各自应当承担的仲裁费用的比例。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仲裁庭调解结案的,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各自承担的仲裁费用的比例。 (三)仲裁庭有权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裁决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保全费、差旅费、公证费。仲裁庭在确定上述费用时,应考虑案件的裁决结果、复杂程度、当事人或代理人的实际工作量,以及案件的争议金额等有关因素。 |
37 | 十堰仲裁委员会 | 湖北 | 十堰 | 明确支持 | 《十堰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8年版) 第五十六条 费用承担 (一)仲裁庭有权裁决各方当事人应承担的仲裁费用和实际发生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鉴定费、评估费、审计费、保全费等。 (二)仲裁费用原则上由败诉的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仲裁庭根据当事人各方责任大小确定各自应当承担的仲裁费用的比例。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仲裁庭调解结案的,可以协商确定承担比例。 (三)仲裁庭有权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裁决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保全费、差旅费、公证费等。仲裁庭在确定上述费用时,应考虑案件的裁决结果、复杂程度、当事人或代理人的实际工作量,以及案件的争议金额等有关因素。 |
38 | 荆门仲裁委员会 | 湖北 | 荆门 | 有依据,但不明确 | 《荆门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7年版) 第五十七条 费用承担 (一)仲裁庭有权在裁决书和调解书中确定当事人应当承担的仲裁费用和实际发生的其他费用。 (二)仲裁庭有权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裁决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案件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三)本规则对仲裁费用和实际发生的其他费用的承担未作规定的,适用本会仲裁收费办法的有关规定。 |
39 | 襄樊仲裁委员会 | 湖北 | 襄樊 | 未明确 | 《襄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9年版) 第六十九条 仲裁费用的负担 仲裁费用原则上由有过错的当事人承担;当事人双方都有过错的,由仲裁庭根据当事人各方责任大小确定其各自应当承担的仲裁费用比例。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仲裁庭调解结案的,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各自承担的仲裁费用的比例。 |
40 | 宜昌仲裁委员会 | 湖北 | 宜昌 | 未明确 | 《宜昌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2014年版) |
41 | 长沙仲裁委员会 | 湖南 | 长沙 | 明确支持 | 《长沙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8)》 第八十一条 费用承担 (一)仲裁庭有权在裁决书中确定各方当事人应当承担的仲裁费用和实际发生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鉴定、专家咨询、评估、审计等费用。 (二)仲裁费用原则上由败诉的当事人承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仲裁庭根据当事人责任大小确定其各自承担的比例。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仲裁庭调解结案的,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各自承担的比例。 (三)当事人有本规则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违反本规则的情形导致案件审理程序拖延的,其仲裁费用承担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因程序拖延导致其他费用发生或者增加的,还应承担其他相应的费用。 (四)仲裁庭有权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保全费、差旅费、公证费等。仲裁庭在确定上述费用时,应考虑当事人的约定、案件的裁决结果、复杂程度、当事人或代理人的实际工作量以及案件的争议金额等有关因素。 |
42 | 岳阳仲裁委员会 | 湖南 | 岳阳 | 未明确 | 《岳阳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2014年版) |
43 | 株州仲裁委员会 | 湖南 | 株洲 | 未明确 | 《株洲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6年版) 第五十条 裁决书应确定仲裁费的承担 (一)仲裁庭有权在裁决书中裁定由双方当事人应当承担的仲裁费用和实际发生的其他费用。 (二)仲裁费原则上由有过错的当事人承担;当事人双方都有过错的,由仲裁庭根据当事人各方责任的大小确定其各自承担的比例。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仲裁庭调解结案的,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各自承担仲裁费的比例。 (三)依照仲裁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仲裁庭同意重新仲裁的,本会不再收取案件受理费。仲裁庭依照本规则第五十条对裁决书作出补充或补正裁决的,本会不再收费。 (四)本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在仲裁庭组成前,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或者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仲裁申请的,本会退回预收的案件受理费。收取的案件处理费不退。 (五)仲裁庭组成后,开庭前,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或被申请人撤回仲裁反申请或者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仲裁申请或反申请的,退仲裁受理费的50%,仲裁处理费不退。 (六)仲裁庭开庭后,裁决前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或被申请人撤回仲裁反申请或者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仲裁申请或反申请的,酌情退仲裁受理费,仲裁处理费不退。 |
44 | 郴州仲裁委员会 | 湖南 | 郴州 | 未明确 | 《郴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6年版) |
45 | 杭州仲裁委员会 | 浙江 | 杭州 | 未明确 | 《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6年版) |
46 | 温州仲裁委员会 | 浙江 | 温州 | 明确支持 | 《温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5年版) 第一百九十五条 仲裁费用、鉴定费用原则上由败诉的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仲裁庭根据当事人各方责任大小确定其各自应当承担的仲裁费用、鉴定费用的比例。 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仲裁庭调解结案的,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各自承担的仲裁费用、鉴定费用的比例。 仲裁庭有权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裁决书中裁决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服务费、保全费、公告费等) |
47 | 绍兴仲裁委员会 | 浙江 | 绍兴 | 明确支持 | 《绍兴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3年版) 第八十四条 裁决书应当写明当事人情况、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履行期限、仲裁费负担和裁决日期。 当事人协议要求不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 仲裁庭可以根据当事人请求,在裁决书中确定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保全费、差旅费、公证费等。 |
48 | 金华仲裁委员会 | 浙江 | 金华 | 未明确 | 《金华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5年版) 第五十条 裁决费用负担 仲裁庭应当在裁决书中确定双方当事人应当负担的仲裁费用和实际发生的其他费用。 仲裁费用原则上由承担实体责任的当事人负担;当事人间各承担部分实体责任的,由仲裁庭根据当事人责任大小确定其各自负担的比例。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仲裁庭调解结案的,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各自负担的比例。 |
49 | 舟山仲裁委员会 | 浙江 | 舟山 | 未明确 | 《舟山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2018年版) |
50 | 宁波仲裁委员会 | 浙江 | 宁波 | 未明确 | 《宁波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4年版) |
51 | 丽水仲裁委员会 | 浙江 | 丽水 | 未明确 | 《丽水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2年版) |
52 | 台州仲裁委员会 | 浙江 | 台州 | 未明确 | 《台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6年版) |
53 | 南京仲裁委员会 | 江苏 | 南京 | 明确支持 | 《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6年版) 第五十五条 费用承担 (一)仲裁庭有权在裁决书中确定各方当事人应当承担的仲裁费用和实际发生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鉴定费用、评估费用、审计费用等。 (二)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仲裁费用原则上由败诉的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的,由仲裁庭根据当事人责任大小确定其各自承担费用的比例。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仲裁庭调解结案的,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各自承担的比例。 (三)当事人有违反本规则的情形导致案件审理程序拖延的,其仲裁费用承担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因程序拖延导致其他费用发生或者增加的,还应承担其他相应的费用。 (四)仲裁庭有权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裁决书中裁决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已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费、查档费、差旅费、律师费等。仲裁庭在确定上述费用时,应考虑案件的裁决结果、复杂程度、当事人或代理人的实际工作量以及案件的争议金额等有关因素。 |
54 | 苏州仲裁委员会 | 江苏 | 苏州 | 明确支持 | 《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7年版) 第五十七条 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及当事人因处理案件支出的合理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 仲裁庭有权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裁决书中确定败诉方补偿胜诉方主张的因办理案件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等。仲裁庭在确定上述费用时,应考虑案件的裁决结果、复杂程度、当事人或代理人的实际工作量以及案件的争议金额等有关因素。当事人仅就因办理仲裁案件所支出的或必然发生的律师费、差旅费等费用提出仲裁申请或仲裁反请求申请的,本会不予受理。 当事人协议不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仲裁庭可以不写。 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本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不签名的,应当向本会出具书面意见附卷。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不签署裁决书的,不影响仲裁裁决的效力。 |
55 | 常州仲裁委员会 | 江苏 | 常州 | 明确支持 | 《常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7年版) 第九十条 仲裁费用原则上由败诉的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仲裁庭根据当事人各方责任大小确定其各自应当承担的仲裁费用的比例。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仲裁庭调解结案的,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各自承担的仲裁费用的比例。 仲裁庭有权根据仲裁请求得到支持的比例等因素裁决被申请人或被反请求人补偿申请人或反请求人因办理仲裁案件所支出的或必然发生的代理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获得支持的合理费用总额一般不超过得到支持的请求金额的百分之十。 当事人仅就因办理仲裁案件所支出的或必然发生的代理费、差旅费等费用提出仲裁申请或反请求的,本会不予受理。 |
56 | 淮安仲裁委员会 | 江苏 | 淮安 | 未明确 | 《淮安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2016年版) 第四十七条 费用承担 (一)仲裁庭有权在裁决书中确定双方当事人应当承担的仲裁费用和实际发生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鉴定费用、保全费用、公告费用、公证费用等。 (二)仲裁费用由仲裁庭根据当事人责任大小确定其各自承担的比例。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仲裁庭调解结案的,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各自承担的比例。 (三)当事人有违反本规则的情形导致案件审理程序拖延的,其仲裁费用承担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因程序拖延导致其他费用发生或者增加的,还应承担其他相应的费用。 |
57 | 泰州仲裁委员会 | 江苏 | 泰州 | 未明确 | 《泰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8)》 |
58 | 镇江仲裁委员会 | 江苏 | 镇江 | 明确支持 | 《镇江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9年版) 第八十条 仲裁庭有权在裁决书中确定各方当事人应当承担的仲裁费用和实际发生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鉴定费用、评估费用、审计费用等。 当事人有违反本规则的情形导致案件审理程序拖延的,其仲裁费用承担不受前款规定限制。因程序拖延导致其他费用发生或者增加的,还应承担其他相应费用。 仲裁庭有权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或被反请求人补偿申请人或反请求人因办理仲裁案件所支出的或必然发生的代理费、差旅费、查档费等合理费用。仲裁庭在确定上述费用时,应考虑案件的裁决结果、复杂程度、当事人或代理人的实际工作量以及案件的争议金额等有关因素。当事人签订合同有关于此类费用承担、金额的相关约定的,从其约定;无合同约定,当事人获得支持的合理费用总额一般不超过得到支持的仲裁请求或反请求金额的百分之十。 当事人仅就因办理仲裁案件所支出的或必然发生的代理费、差旅费等费用提出仲裁申请或反请求的,本会不予受理。 |
59 | 南通仲裁委员会 | 江苏 | 南通 | 明确支持 | 《南通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4年版) 第六十八条 仲裁庭有权在裁决书中确定双方当事人应当负担的仲裁费用和实际发生的其他费用。仲裁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仲裁费用原则上由收诉的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仲裁庭根据仲裁请求、当事人的责任以及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各自负担的比例。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仲栽庭调解结案的,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各自应当负担的仲裁费用的数额或者比例;协商不成的,由仲栽庭决定。 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请求、当事人的责任以及案件的实际情况裁决当事人自行承担或者补偿对方当事人因办理案件所支出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费、保全费、釜定费、评估费、审计费用 (二)律师费、差费、公证费、证人出庭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等 |
60 | 扬州仲裁委员会 | 江苏 | 扬州 | 有依据,但不明确 | 《扬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7年版) 第十八条 仲裁费用原则上由当事人中的过错方承担。当事人双方均有过错的,由仲裁庭根据当事人双方责任大小确定各人应当承担仲裁费用的比例。当事人自行和解或经仲裁庭调解结案的,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各自承担仲裁费用的比例;协商不成的由仲裁庭进行裁决。 仲裁庭有权在裁决书中裁决过错方应当补偿另一方因为办理案件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但补偿金额最多不得超过其胜诉金额的百分之十。仲裁庭应当在调解书或者裁决书中写明双方当事人最终应当支付的仲裁费用金额。 |
61 | 合肥仲裁委员会 | 安徽 | 合肥 | 未明确 | 《合肥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5年版) 第五十三条 费用承担 (一)仲裁庭有权在裁决书中确定各方当事人应当承担的仲裁费用和实际发生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鉴定费用、评估费用、审计费用、保全费用等。 (二)当事人自行和解或经仲裁庭调解结案的,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各自承担的上述费用的比例。 |
62 | 铜陵仲裁委员会 | 安徽 | 铜陵 | 未明确 | 《铜陵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1年版) |
63 | 南昌仲裁委员会 | 江西 | 南昌 | 未明确 | 《南昌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6年版) 第四十七条 费用承担 (一)仲裁庭有权在裁决书中确定双方当事人应当承担的仲裁费用和实际发生的其他费用。 (二)仲裁费用原则上由败诉的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仲裁庭根据各方当事人责任大小确定其各自承担的费用比例。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仲裁庭调解结案的,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各自承担的费用比例,协商不成或者未作协商的,由仲裁庭裁决。 (三)因当事人选定住所地不在南昌市的仲裁员、鉴定人等事由而发生的办理案件的差旅费、食宿费等相关费用,以及因委托鉴定、审计、评估、检验、翻译等原因而发生的相关费用,本会或仲裁庭可以指定当事人在限定的期限内预交。仲裁庭对当事人预交的上述费用最终由谁承担应当作出裁决。 |
64 | 九江仲裁委员会 | 江西 | 九江 | 有依据,但不明确 | 《九江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2013年版) 第七十四条 仲裁费用 (一)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或者反请求,应当按照本会制定的有关收费规定预缴仲裁费。未按规定期限预缴仲裁费的,视为撤回仲裁请求或者仲裁反请求。 (二)本会除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当事人收取案件受理费外,还可以向当事人收取仲裁员办理案件的差旅费、食宿费以及仲裁庭聘请专家、鉴定人和翻译等的费用。 (三)当事人变更仲裁请求或者反请求超出原仲裁请求或者反请求的,应按照规定交纳仲裁费用。 (四)受理仲裁申请后开庭审理之前,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或者反请求的,或者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仲裁申请或者反请求的,根据本会制定的有关收费规定退回部分预收的仲裁费用。 (五)仲裁费由当事人的败诉方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仲裁庭根据当事人责任大小及胜败诉比例确定各自承担的数额。仲裁庭有权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裁决书中确定各方当事人应当分担的其他合理费用。 (六)仲裁庭可以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应当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但补偿金额最多不超过胜诉方所得胜诉金额的百分之十。 |
65 | 吉安仲裁委员会 | 江西 | 吉安 | 有依据,但不明确 | 《吉安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2013年版) 第六十九条 经当事人请求,仲裁庭可以裁决案件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办理仲裁案件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仲裁庭有权在裁决书中确定双方当事人应当承担的仲裁费用。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但仲裁庭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过错责任和裁决结果确定仲裁费用的承担比例。 |
66 | 济南仲裁委员会 | 山东 | 济南 | 有依据,但不明确 | 《济南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8年版) 第五十三条 仲裁费用承担 仲裁庭有权在裁决书中确定双方当事人应当承担的仲裁费用和实际发生的其他费用。 仲裁费用原则上由败诉的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仲裁庭根据当事人责任大小确定其各自承担的比例。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仲裁庭调解结案的,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各自承担的比例,协商不成的应当平均分担。 仲裁庭有权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裁决书中裁决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
67 | 潍坊仲裁委员会 | 山东 | 潍坊 | 未明确 | 《潍坊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3年版)未明确 |
68 | 青岛仲裁委员会 | 山东 | 青岛 | 未明确 | 《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4年版)未明确 |
69 | 淄博仲裁委员会 | 山东 | 淄博 | 未明确 | 《淄博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3年版) 第四十五条 裁决确定费用承担 (一)仲裁庭有权在裁决书中确定双方当事人应当承担的仲裁费用和实际发生的其他费用。 (二)仲裁费用原则上由败诉的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仲裁庭根据当事人责任大小确定其各自承担的比例。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仲裁庭调解结案的,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各自承担的比例。 |
70 | 东营仲裁委员会 | 山东 | 东营 | 未明确 | 《东营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4年版) |
71 | 德州仲裁委员会 | 山东 | 德州 | 未明确 | 《德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5年版) |
72 | 烟台仲裁委员会 | 山东 | 烟台 | 有依据,但不明确 | 《烟台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6年版) 第七十一条 费用承担 当事人最终向本会支付的仲裁费用以及应当承担的其他实际支出费用,仲裁庭应当在裁决书中予以确定。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费用原则上由败诉方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的,仲裁庭可以根据胜诉比例或者责任大小确定各方承担仲裁费用的比例。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仲裁庭调解结案的,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各自承担的比例。 仲裁庭有权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支出的合理费用。 |
73 | 威海仲裁委员会 | 山东 | 威海 | 未明确 | 《威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6年版) |
74 | 临沂仲裁委员会 | 山东 | 临沂 | 有依据,但不明确 | 《临沂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2012年版) 第五十六条 仲裁费用原则上由败诉的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仲裁庭根据当事人各方责任大小确定其各自应当承担的仲裁费用的比例。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仲裁庭调解结案的,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各自承担的仲裁费用的比例。 仲裁庭有权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应当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因当事人的原因导致仲裁程序迟延、费用增加的,增加的费用由该当事人承担。 |
75 | 大同仲裁委员会 | 山西 | 大同 | 未明确 | 《大同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5年版) |
76 | 太原仲裁委员会 | 山西 | 太原 | 未明确 | 《太原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5年版) 第五十五条 裁决费用承担 仲裁庭有权在裁决书中确定双方当事人应当承担的仲裁费用和实际发生的其他费用。 仲裁费用由仲裁庭根据当事人各方责任大小确定各自应当承担的比例。当事人自行和解或经仲裁庭调解结案的,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各自承担的比例;协商不成的,由仲裁庭决定。 |
77 | 长治仲裁委员会 | 山西 | 长治 | 未明确 | 《长治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6年版) 第五十四条 裁决确定费用承担 仲裁庭有权在裁决书中确定双方当事人应当承担的仲裁费用和实际发生的其他费用。 仲裁费用由仲裁庭根据当事人各方责任大小确定各自应当承担的比例。当事人自行和解或经仲裁庭调解结案的,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各自承担的比例;协商不成的,由仲裁庭决定。 |
78 | 晋城仲裁委员会 | 山西 | 晋城 | 未明确 | 《晋城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6年版) |
79 | 西安仲裁委员会 | 陕西 | 西安 | 有依据,但不明确 | 《西安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1年版) 第六十条 仲裁费用的负担 仲裁费用包括本会收取的案件受理费、处理费。 仲裁费用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仲裁庭根据当事人责任大小合理确定。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调解结案的,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仲裁费用的负担;协商不成的,由仲裁庭决定。 经当事人请求,仲裁庭可以裁决案件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进行仲裁活动所支出的合理费用,补偿金额最多不超过胜诉方所得胜诉金额的百分之十。 |
80 | 汉中仲裁委员会 | 陕西 | 汉中 | 明确支持 | 《汉中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7年版) 第七十五条 仲裁费用原则上由败诉的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仲裁庭根据当事人各方责任大小确定其各自应当承担的仲裁费用的比例。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仲裁庭调解结案的,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各自承担的费用比例。 经当事人申请,仲裁庭有权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应当补偿胜诉方因为办理案件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当事人依据合同约定请求对方赔偿律师代理费的,其请求全部得到支持且全部过错都在对方,并提供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服务费票据的,仲裁庭应予支持,但赔偿金额应当以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发布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为限。 |
81 | 咸阳仲裁委员会 | 陕西 | 咸阳 | 未明确 | 《咸阳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2001年版) |
82 | 成都仲裁委员会 | 四川 | 成都 | 有依据,但不明确 | 《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3年版) 第五十四条 裁决的作出 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裁决依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依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其他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 仲裁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裁决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支出的合理费用。 |
83 | 绵阳仲裁委员会 | 四川 | 绵阳 | 有依据,但不明确 | 《绵阳仲裁委员会》(2015年版) 第六十二条 费用的承担 仲裁庭有权在裁决书中确定双方当事人应当承担的仲裁费和实际发生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鉴定费用、评估费用、审计费用等。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费原则上由败诉的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仲裁庭根据当事人责任大小确定其各自承担的比例。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仲裁庭调解结案的,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各自承担的比例;当事人违反本规则的规定导致仲裁程序拖延的,其仲裁费承担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因程序拖延导致其他费用发生或者增加的,还应承担其他相应的费用。 仲裁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裁决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支出的合理费用。 仲裁庭在确定上述费用时,应考虑案件的裁决结果、复杂程度、胜诉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的实际工作量以及案件的争议金额等有关因素。 |
84 | 攀枝花仲裁委员会 | 四川 | 攀枝花 | 未明确 | 《攀枝花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试行)》(2011年版) |
85 | 南充仲裁委员会 | 四川 | 南充 | 未明确 | 《南充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4年版) |
86 | 德阳仲裁委员会 | 四川 | 德阳 | 明确支持 | 《德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修正案)》(2018年版) 第五十条 费用承担 仲裁庭有权在裁决书中确定各方当事人应当承担的仲裁费用和实际发生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全费用、鉴定费用、评估费用、审计费用等。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费用原则上由败诉的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仲裁庭根据当事人责任大小确定其各自承担的比例。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仲裁庭调解结案的,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各自承担的比例。 当事人有本规则第二十三条第(六)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违反本规则的情形导致案件审理程序拖延的,其仲裁费用承担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因程序拖延导致其他费用发生或者增加的,还应承担其他相应的费用。 仲裁庭有权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等。仲裁庭在确定上述费用时,应考虑案件的裁决结果、复杂程度、当事人或代理人的实际工作量以及案件的争议金额等有关因素。 |
87 | 拉萨仲裁委员会 | 西藏 | 拉萨 | 未明确 | 《拉萨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5年版) |
88 | 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 | 新疆 | 乌鲁木齐 | / | 通过公开渠道,未检索到经正式公示的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 |
89 | 克拉玛依仲裁委员会 | 新疆 | 克拉玛依 | 有依据,但不明确 | 《克拉玛依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2014年版) 第七十条 仲裁庭有权裁决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仲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
90 | 昆明仲裁委员会 | 云南 | 昆明 | / | 通过公开渠道,未检索到经正式公示的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 |
91 |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 | 内蒙古 | 呼和浩特 | 有依据,但不明确 |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2016年版) 第六十七条 仲裁庭有权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裁决由当事人中违约方补偿对方因办理案件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
92 | 包头仲裁委员会 | 内蒙古 | 包头 | 有依据,但不明确 | 《包头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8年版) 第五十七条 裁决确定费用承担 (一)仲裁庭有权在裁决书中确定双方当事人应当承担的仲裁费用和实际发生的其他费用; (二)仲裁费用原则上由败诉的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仲裁庭根据责任大小确定其各自承担的比例。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仲裁庭调解结案的,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各自承担的比例; (三)仲裁庭有权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支出的合理费用。 |
93 | 赤峰仲裁委员会 | 内蒙古 | 赤峰 | 有依据,但不明确 | 《赤峰仲裁委员会》(2018年版) 第六十六条 仲裁庭有权在裁决书中确定各方当事人应当负担的仲裁费用和实际发生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专家咨询费用、鉴定费用、评估费用、审计费用、公告费用等。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费用原则上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仲裁庭根据责任比例确定其各自负担的数额。调解、和解结案的,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各自负担的比例。 当事人有违反本规则规定的情形,导致案件审理程序拖延的,其仲裁费用负担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因程序拖延导致其他费用发生或者增加的,还应负担其他相应的费用。 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仲裁庭有权在裁决书中裁决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支出的合理费用。 |
94 | 银川仲裁委员会 | 宁夏 | 银川 | 未明确 | 《银川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7年版) 第七十九条 费用承担 仲裁庭根据申请人仲裁请求获得支持的程度和当事人责任大小,确定其应当承担的仲裁费和其他实际发生的鉴定、评估、审计等费用的数额或者比例。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仲裁庭调解结案的,可以协商确定各自承担的费用的数额或者比例;协商不成的,由仲裁庭决定。 |
95 | 西宁仲裁委员会 | 青海 | 西宁 | 有依据,但不明确 | 《西宁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8年版) 第五十条 仲裁费用承担 (一)仲裁费用原则上由败诉的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仲裁庭根据当事人各方责任大小确定其各自应当承担的仲裁费用的比例。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仲裁庭调解结案的,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各自承担的仲裁费用的比例。 (二)仲裁庭有权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应当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
96 | 兰州仲裁委员会 | 甘肃 | 兰州 | 明确支持 | 《兰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8年版) 第六十六条 费用承担 (一)仲裁庭有权裁决各方当事人应承担的仲裁费和实际发生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鉴定费、评估费、审计费、咨询费、律师费、公证费。 (二)仲裁费原则上由败诉的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仲裁庭根据裁决支持仲裁请求的比例确定各自应当承担的仲裁费。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仲裁庭调解结案的,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各自承担的仲裁费。 |
注意:
1.本文仲裁机构筛选标准为:
(1)直辖市、各省省会城市及其他主要城市的商事仲裁机构;
(2)且该仲裁机构建立了官方网站。
2.本文引用的主要城市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为该机构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但难免有疏漏或错误。
3.“是否支持律师费”栏仅是笔者对各仲裁机构仲裁规则的解读,不代表仲裁机构的裁判态度,实际是否支持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律师费应以各仲裁机构裁判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