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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研究

疫情之下银行远程视频面签办理贷款业务法律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2020-02-29    浏览次数:2474 作者:韦莉娜

前言

新年伊始,新冠肺炎疫情来势汹汹,为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全国31个省市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响应”,出台了包括延长春节假期、延迟复工、实施交通管制、对小区实行封闭管理等措施,以防止疫情扩散。在此形势下,部分借款人因疫情被隔离,或因交通管制无法返乡等原因,难以到现场办理续贷或展期业务,因此产生了大量远程办理贷款手续的需求。

一些银行积极响应国家防控疫情金融支持政策,启动绿色响应机制,针对在外需要紧急周转贷款的客户,通过即时通信软件远程视频面签的方式办理贷款手续[1]。此种做法操作简便,解决了客户无法到场办理贷款的问题,但增加了借款人身份核实及签章真实性核查的难度,如操作不当,易产生法律风险。本文特对该贷款模式进行法律风险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

一、远程视频面签办理贷款简介

经调查了解,疫情之下,为解决借款人不能亲自到场办理贷款手续的问题,某些银行采取远程视频监督借款人在纸质贷款资料上签章并回收贷款资料,为借款人办理贷款手续。其操作流程和步骤如下图:

 

微信截图_20200307185931.png

二、        远程视频面签办理贷款的法律风险分析

(一)         合规性分析

 

众所周知,面谈面签制度,是银行防范信贷风险的一项基本制度,是银行审慎经营的必然要求,其目的在于确保客户签字的真实性。一般情况下,“面签”是指借款人在银行经办人员面前现场签字并立即收回贷款资料的过程。那么,在疫情期间,对于确因隔离、出行受限等问题无法现场办理贷款周转手续的借款人,采用视频面签方式办理贷款是否合规呢?

一方面,我们认为法律法规并没有禁止“远程视频面签”。通过系统梳理《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贷款通则》以及银监会发布的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贷款新规等法律法规,可知我国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但对于客户签字的方式是否必须“现场面对面” 签字而不能“远程视频面签”,并没有明确的相关规定,只是在银监会2010年颁布的《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23条规定:“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当面签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但电子银行渠道办理的贷款除外”。我们认为,根据面签制度设立的目的,只要能确保签字真实性,远程视频面签也应当是“面签”的一种方式。

另一方面,“远程视频面签”符合当前疫情下国家金融政策的精神。为打好新冠肺炎疫情阻击战,2020年1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五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明确要求:“对受疫情影响较大领域和地区的融资需求,金融机构要建立、启动快速审批通道,简化业务流程,切实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在受到交通管制的地区,金融机构要创新工作方式,采取在就近网点办公、召开视频会议等方式尽快为企业办理审批放款等业务…金融机构要加强全国范围特别是疫情严重地区的线上服务,引导企业和居民通过互联网、手机APP等线上方式办理金融业务”。

综上,我们认为,疫情防控期间,银行通过远程视频面签办理贷款并不违规,但应注意防范相关法律风险。

(二)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点

与现场面签办理贷款相比,远程视频面签办理贷款的主要区别在于二点,一是通过视频方式对签字客户身份识别难度更大,二是银行无法在借款人签字后将纸质贷款资料立即收回,而需要借款人邮寄返回。这就导致远程视频面签办理贷款,可能由于操作不当而产生以下法律风险:

1.客户身份不真实的风险

贷款“面签”的第一道关口,就是客户身份识别。与现场面签相比,远程视频面签依赖于视频通信技术,摄像头像素高低、环境光线强弱、通信信号是否稳定均会影响视频画面和声音效果,从而影响银行对客户身份的识别准确性。此外,囿于视频条件的限制,与现场核对相比,远程视频更难发现身份证变造、伪造问题。

若在身份核实一环出现问题,发生冒名代签等情形,因该借款合同欠缺“借款人”真实意思表示,而导致借款合同无效,则银行无法要求“借款人”承担合同责任。当然冒名代签者可能触犯贷款诈骗等罪名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2.签字不真实的风险

在完成客户身份识别后,银行经办人员将全程视频指导和监督借款人在贷款资料上签字摁印。但这是否意味着银行最终收回的贷款资料,一定是借款人在视频里亲笔签字的那一份呢?

如前所述,与现场面签办理贷款流程相比,远程视频面签办理贷款存在“贷款资料远程发放和收回”两个环节,这些环节容易若被不法分子利用,则可能导致贷款合同资料签字不真实的风险。如,银行把贷款合同资料邮寄给借款人后,借款人私下将资料复制,其中一份用于视频中当面签字,但最后寄给银行的却是他人代签的另一份。这样,虽然银行在视频中“亲眼所见”借款人在贷款资料上签字,但却可能被调包,从而引发法律风险。

当然,如果遇到此种故意作案之人,银行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在民事诉讼中主张代签之人实际得到借款人的授权,但问题是,如何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这涉及到视频面签证据相关问题,我们将在下一节讨论。

3.远程视频证据不被采信的风险

人们常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采用远程视频面签的贷款如出现违约,并且借款人否认在贷款合同上签字时,银行需向法院提交面签视频资料以证明借款的真实性。但该证据能否被法院采信,取决于该证据是否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大小。

根据《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下简称“《民诉法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下简称《民诉证据规定(2019)》)等法律规定,在证据形式上,面签视频资料属于“视听资料”;如银行在远程视频面签过程中,采用手机、电脑等电子介质录像并存储该视频,则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16条和《民诉证据规定(2019)》第99条的规定,还应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由于电子数据证据在获取、存储、传输、提取的过程中易被篡改,因此,法律规定了更严格的审查标准和要求,其中《民诉证据规定(2019)》对电子数据的范围、调查收集和保全电子数据的要求、电子数据的审查内容和标准等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该规定第15条规定:“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第61条规定:“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因此,如果银行今后诉讼时无法提供视频录制的原始载体和录像资料原件,则该证据可能不会被法院采信。

该规定第90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四)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时该规定第93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结合下列因素综合判断:(一)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二)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或者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时对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是否有影响;(三)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具备有效的防止出错的监测、核查手段;(四)电子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保存、传输、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五)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的往来活动中形成和存储;(六)保存、传输、提取电子数据的主体是否适当;(七)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过鉴定或者勘验等方法,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由此可见,法院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审查非常严格和谨慎。如银行面签视频资料在录制、存储、保管、提取中的软硬件出现故障或差错,都可能影响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三、风险防范对策与建议

尽管远程视频面签办理贷款,存在潜在法律风险,但我们认为,只要操作得当,手续完善,银行仍可进行有效规避。针对上述风险分析,结合银行贷款操作实践,我们特提出如下风险防范对策与建议:

(一)思想上高度重视。

首先,银行信贷业务条线人员,应当牢固树立“三个意识”,即风险意识、法律意识和证据意识。思想上,要高度重视远程视频面签办理贷款的风险,坚持审慎经营的理念,坚持以现场面签为原则,特殊个别情况下的远程视频面签为例外;同时深刻领会远程视频面签贷款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积极采取有效防控措施进行规避,确保签字真实,证据留痕。其次,鉴于视听资料和电子证据规则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建议聘请律师进行专题培训和讲授,以提高员工法律知识水平。

(二)制度上严格规范。

鉴于远程视频面签办理贷款存在相对较多的风险点,建议银行审慎开办此类业务,并从制度上严格规范,包括明确适用对象与范围,建立岗位监督制约(原则上须经一定层级的管理人员批准后才能办理,同时在办理过程中坚持“双人经办”),固化流程步骤,强化证据保管,严格问责管理等。

(三)流程上审慎控制。

“在流程中控制风险”是银行风险管理的一项基本原则。为有效防控远程视频面签办理贷款的法律风险,我们建议在贷款操作时注意以下几点:

1.谨慎选择视频面签客户。我们建议,尽量选择银行熟悉的、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嗜好的客户;贷款类型为续贷(收回再贷、借新还旧)或展期业务。这样便于视频时对客户身份进行识别,对签字进行比对。

2.提前对贷款资料做好防伪标记。建议银行对借款合同等资料手写填写,加盖骑缝章、经办人员签章,并在特定位置做好标记,然后再将贷款资料邮寄给客户。

3.全面做好远程视频面签工作,确保客户身份真实、签字真实,并保证视频录像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1)对及时通信工具的身份信息进行核实。一般情况下,为方便操作,银行经办人员一般会采用微信等即时通信聊天工具与客户视频。建议视频前要求客户将实名认证信息(如有)截图发送给经办人员(以微信为例,凡是微信支付关联银行卡的,都会首先要求实名认证。具体操作路径为:点击“微信”→点击微信界面右下角“我” →点击“支付” →点击支付界面右上角“…” →点击支付管理界面“实名认证”)。同时,建议视频前要求客户将本人及手持身份证原件正面照一同拍照后,将照片发送给经办人员微信。

(2)注意视频通话话术,以保证视频内容完整、与贷款事实关联。首先,视频时,银行经办人员应表明时间、介绍身份、说明来历;其次,应当要求客户当面出示身份证原件,核查视频对象是否为客户本人;再次,应询问并让客户确认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身份证地址等基本信息,同时客户应明确陈述其贷款意愿、贷款金额、期限、担保方式及还款方式等要素信息,以及远程视频签字的原因;另外,应明确告知客户真实签字的义务以及伪造签名的法律后果,要求客户对贷款签字的真实性进行承诺;最后,非常重要的一点是,在客户签字前,应当核对签字资料是否为银行邮寄的原件资料,然后指导客户在指定地点完成签字捺印,并提示邮寄注意事项。

(3)确保视频通话全过程信号稳定,声音和图像清晰、连续。如客户端摄像头像素低,环境光线弱,应要求客户及时调整、更换。同时注意录像工具运行是否正常、连续,在录像结束后,须妥善保存录像资料。在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银行经办人员如用自己的手机或相机进行录像,应确保原始录像资料不被删除,录像工具性能良好,可随时读取、提取该录像资料,并做好录像资料备份。为更好地存储视频资料,防止原件灭失或录像工具损坏,可借助第三方平台工具(如存证云、可信时间戳、百度取证、公证云等)进行取证、存证。《民诉证据规定(2019)》第94条规定:“电子数据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但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二)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规定:“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由此可见,具有相应资质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电子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

4.及时跟踪贷款资料返回情况,收到后仔细核对,确认系银行发出的贷款资料原件后,再行进行放款操作,并确保贷款发放至借款关联存款账户。

5.建立证据链意识,在贷款办理过程中有意识收集和保存视频面签录像资料以外的其他实际履行的证据,达到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相互印证、环环相扣的证据链效果。如,对双方视频面签事项讨论、沟通的电话通话过程进行录音;有意识在微信聊天时确认贷款有关情况,如要求客户将签字后的贷款资料,拍照发到经办人员微信;对邮寄回单及投递情况及时打印留档;在客户返乡后,及时向其发送贷款付息提示通知书并要求签字确认等;对重要信息通过手机短信进行确认,如在视频面签后要求客户将以下信息发给经办人员短信:

“XX银行:由于疫情原因,我无法即时回X地,特申请贵行为我远程办理贷款手续(贷款金额  万元),我已收到贵行邮寄的借款合同等资料并已由我本人签字确认。我承诺将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借款人XX,X年X月X日”。

最后,需要再次强调的是,对于电子数据证据(如微信、短信聊天记录),一定要注意保留原件和存储数据的原始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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