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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研究

解析《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 具有重要影响的若干措施

2019-12-25    浏览次数:926

近日,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意见》明确了“坚持严格保护、统筹协调、重点突破、同等保护,不断改革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社会治理手段强化保护”的保护理念;确立了“到2022年,侵权易发多发现象得到有效遏制,权利人维权‘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的局面明显改观;到2025年,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达到并保持较高水平,保护能力有效提升,保护体系更加完善……”的具体目标。可以说,《意见》详细规划和部署了我国下一个五年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和措施。在此,本文将对《意见》中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有重要影响的若干措施逐一分析。

 

1.  打击并遏制商标恶意抢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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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提出“规制商标恶意注册、非正常专利申请以及恶意诉讼等行为”。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上升,经济主体对商业标识在商业活动中的作用认识不断加强,商标的实际需求逐年递增。我国商标申请量已连续多年稳居世界第一。庞大的商标申请和需求量也给商标恶意抢注行为创造了空间。一些人为了牟取利益,专门注册公司大规模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知名度的商标。有些抢注者甚至利用获得注册的抢注商标去恶意投诉或起诉真正使用相关商标的品牌经营者,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市场经营、竞争秩序。为规制商标恶意抢注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9年进一步修订《商标法》,在第四条中加入“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表述,并在第六十八条中对恶意申请注册和恶意诉讼行为规定了对应的惩罚措施。这不但将打击恶意注册的关口前移到了商标注册申请阶段,也为商标异议、无效宣告及行政诉讼等程序提供了新的法律依据。为配合《商标法》最新修订内容的适用,2019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还审议通过了《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第八条明确了修订后《商标法》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具体适用条件,并且《规定》第三条还对恶意注册的行为类型进行了列举。相信新修订的《商标法》及其配套规定的实施将会更加有力地打击遏制商标恶意抢注问题。

 

对于《意见》中提到的“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已于2017年发布了《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对相关非正常申请进行了规范,以进一步要求申请人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在2019年,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发出多份惩戒决定书,对有关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给予处罚。

 

 

 

2.  加强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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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提出“加强刑事司法保护,推进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的修订完善。加大刑事打击力度,研究降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入罪标准,提高量刑处罚力度,修改罪状表述,推动解决涉案侵权物品处置等问题。强化打击侵权假冒犯罪制度建设,探索完善数据化打假情报导侦工作机制,开展常态化专项打击行动,持续保持高压严打态势。”

 

我国早在1997年刑法典在第三章第七节用专节形式系统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相关犯罪。2004年、2007年及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陆续出台了三个有关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意见,对知识产权犯罪的具体构成要件、量刑标准及办案中诸多细节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经过多年的司法实践,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意见在法律适用过程中相继出现诸多问题,如:部分罪名(218条的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在法律适用上被架空;侵犯商业秘密和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类型和方式已经较以前产生了较大变化;实践中,知识产权犯罪集团化、规模化、隐蔽化,犯罪地从东部沿海地区急速向内陆地区扩张。现有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意见已经不同程度地出现了滞后性。通过修订刑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意见来完善各有关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尤其是犯罪行为的定义),同时通过修订司法解释来调整刑事入罪标准,必然能够更有效、更精准地对知识产权犯罪行为进行打击。依照《意见》的要求进一步修订完善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并在执法中持续保持高压打击态势,将有望大大减少假冒伪劣等严重侵害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

 

3.  着力解决权利人举证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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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提出“制定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司法解释,着力解决权利人举证难问题”。

 

由于认定侵权行为或者侵权情节的证据(如侵权物品、财务账簿等)主要都掌握在侵权人手中,权利人在提起民事侵权诉讼时取证难度非常大,甚至有时还会陷入人身危险的境地。尽管现行知识产权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零散的做出了一些规定,以减轻权利人的举证责任,如:《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已经对所主张的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且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不属于本法规定的商业秘密”,但是相较于实践中权利人的取证难度,这些规定仍然远远不够。系统地出台“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司法解释”,以构建科学的证据规则,建立有利于知识产权权利人举证的证明标准、减轻权利人的举证责任非常有必要。

 

4.  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大幅提高侵权法定赔偿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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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指出“加快在专利、著作权等领域引入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大幅提高侵权法定赔偿额上限,加大损害赔偿力度。强化民事司法保护,有效执行惩罚性赔偿制度”。

 

 

现行《专利法》和《著作权法》尚未规定惩罚性赔偿,侵权行为的法定赔偿额《专利法》为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著作权法》仅为五十万元以下。2014年6月1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六十七条引入了对两次以上故意侵权的情形给予二至三倍惩罚性赔偿的规定,且将法定赔偿额提高至一百万以下。2019年1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的《专利法修正案(草案)》第十八条则增加了对故意侵权情节严重的情形处以一到五倍的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同时将法定赔偿的范围提高到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专利法修正案(草案)》的最新规定与2019年修订的《商标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保持了一致。相信以后公布的《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也将会大幅增加惩罚性赔偿倍数和法定赔偿额上限,以确实达到加强保护力度的作用。

 

5.  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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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指出“推动电商平台建立有效运用专利权评价报告快速处置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投诉制度。指导各类网站规范管理,删除侵权内容,屏蔽或断开盗版网站链接,停止侵权信息传播,打击利用版权诉讼进行投机性牟利等行为”。

目前已有多部法律法规和审判指南对互联网知识产权侵权问题进行了规制,如《侵权责任法》、《电子商务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及北京高院发布的《涉及网络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指南》等。我国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善的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在一些较为成熟的大的电商平台,针对商标权和著作权类案件,权利人通过借助电子商务平台的大数据、图片识别等技术以及成熟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已经能够实现较为快捷地进行维权。但是,对于涉及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类专利纠纷情形,由于其申请时未经过实质审查,电子商务平台在接到有关投诉后,往往担心权利不稳定。为避免因权利无效而采取错误的措施,电子商务平台一般会对基础权利的稳定性进行审查,再决定是否采取有关措施。目前,阿里和京东等较为大型的知识产权保护平台已经明确要求投诉人在发起投诉时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以排除相关专利因属于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而无效的情形。这一要求虽然增加了投诉维权的时间和流程,但是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电子商务中各方的权益。此次《意见》明确提出“推动电商平台建立有效运用专利权评价报告快速处置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投诉制度”,明确了电商平台处理此类专利投诉的统一标准,并对处理速度提出了要求。

 

此外,《意见》还提出“指导各类网站规范管理,删除侵权内容,屏蔽或断开盗版网站链接,停止侵权信息传播,打击利用版权诉讼进行投机性牟利等行为”。由于各类网站众多,其知识产权侵权保护制度也参差不齐,有的网站甚至没有任何知识产权侵权救济的渠道。如果能够指导和规范各类网站建立符合要求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或提供知识产权侵权救济渠道,那么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的便捷性将大大提高。

 

6.  《意见》明确要保护的重点行业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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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明确提出,“针对新业态新领域发展现状,研究加强专利、商标、著作权、植物新品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的保护。探索建立药品专利链接制度、药品专利期限补偿制度。研究加强体育赛事转播知识产权保护”。

由于新业态的不断萌发,新类型的权利也显示出了保护的必要性。期待相关部门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或司法政策落实建立前述制度或者加强保护前述权利。

 

7.  进一步加速权利申请审查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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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明确提出,“加强专利、商标、植物新品种等审查能力建设,进一步压缩审查周期”。

近几年来,我国商标、专利审查相关的周期已经逐步缩短。此次《意见》再次提出要压缩审查周期,这也督促相关机构进一步提高审查效率。 

此次《意见》对强化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制定了全面的战略并汇总了若干具体措施。我们期待着相关的战略和措施都能得到良好的落实,并希望通过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优化营商环境,激励市场主体积极创新,不断提高国家经济竞争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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