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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研究

六大保护全面筑牢未成年人保护体系——新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亮点介绍

2021-06-01    浏览次数:1124 作者:罗柯

今天是2021年的“六一”儿童节,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在今天正式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是全世界、全社会共同关注的重要工作。那么,作为我国保护未成年人的专门法律,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哪些新的规定,新的特点?笔者就给大家做一个简单的介绍。

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是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1992年1月1日施行,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本次修订是从2018年开始,2019年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随后在中国人大网上全文公布修订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共有40504位网民提出了49659条意见,其中有19028位未成年人提出了22629条意见,约占意见总数的44%。2020年6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 2020年10月1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三次审议,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以164票赞成、1票反对、1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高票通过。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称“新未保法”)由原法的7章调整为9章,条文由72条增加到132条,文字增加一万多字。九章分别为总则、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法律责任、附则。

 

一、总则

在总则部分,新未保法的亮点有三个方面:一是着重强化了国家责任,二是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三是完善强制报告制度。

在强化国家责任方面具体体现为:(一)明确国家的保障责任,新未保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二)明确国家在监护方面的职责。新未保法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对未成年人承担监护职责,国家采取措施指导、支持、帮助和监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三)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工作,协调机制具体工作原则上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承担。(四)国家建立未成年人统计调查制度,对未成年人的健康、受教育等状况进行统计、调查和分析。

在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力度方面,一是完善了未成年人不受歧视的情形,新未保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成年人依法平等地享有各项权利,不因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等受到歧视。二是明确提出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该原则就是《儿童权利公约》规定的“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The best interests of the child)的中国化表述。三是明确了处理未成年人事项,应当做到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坚持保护与教育相结合等基本要求。

完善强制报告制度则主要明确了强制报告的主体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培训、监护、救助、看护、医疗等职责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强制报告的情形包括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面临其他危险等。接受强制报告的部门包括公安、民政、教育等相关部门。同时,明确了未履行报告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家庭保护

(一)对监护职责进行细化规定,规定了监护人行为的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

新未保法第十六条即为正面清单,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一)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二)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三)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四)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五)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六)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七)妥善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八)依法代理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九)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十)其他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

第十七条为负面清单,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二)放任、教唆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三)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参与邪教、迷信活动或者接受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侵害;(四)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下同)、饮酒、赌博、流浪乞讨或者欺凌他人;(五)放任或者迫使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六)放任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七)放任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八)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从事国家规定以外的劳动;(九)允许、迫使未成年人结婚或者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十)违法处分、侵吞未成年人的财产或者利用未成年人牟取不正当利益;(十一)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财产权益或者不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护义务的行为。

 

(二)明确父母的安全保障义务

首先,父母必须保障家庭生活环境的安全,要防止家庭发生未成年人触电、烫伤、跌落等事故。其次,父母要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交通事故的伤害,并明确将儿童安全座椅写入了法律。第三,父母要保障未成年人户外活动的安全,使其免受溺水、动物伤害等意外。

 

(三)关于临时照护制度

新未保法明确规定了父母不能使未满八周岁或因心理、身体原因需要特殊照顾的未成人处于无人看护状态。父母应当委托具备条件的人员进行临时照护,不得将未成年子女委托给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的人和其他不适宜的人员临时照护。

 

(四)禁止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单独生活

这里需要对为什么确定十六岁这个年龄点做一个说明:这主要是和民法典规定的“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保持一致。

 

(五)关于长期照护制度

首先明确父母委托他人长期照护子女应当有正当理由,比如长期外出务工等。在选择被委托人应当考虑其道德品质、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与未成年人生活情感上的联系等情况,并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曾实施性侵害、虐待、遗弃、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有吸毒、酗酒、赌博等恶习,曾拒不履行或者长期怠于履行监护、照护职责以及有其他不适宜担任被委托人的情形的人员不得作为被委托人。委托他人长期照护的,父母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将委托照护情况书面告知未成年人所在学校、幼儿园和实际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父母应当加强和学校、幼儿园的沟通,应当加强与未成年子女的亲情关爱,对留守未成年人心理、行为异常的,应当及时采取干预措施。

 

(六)关于父母离婚时的特殊规定

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三、学校保护

新未保法在学校保护方面,针对社会热点和普遍关注的社会现象,明确了以下规定:

(一)不得加重学习负担。学校应当保障未成年学生休息、娱乐、体育锻炼时间,学校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集体补课,加重其学习负担;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对学龄前未成年人进行小学课程教育。

 

(二)不得安排商业性活动、推销商品、提供有偿课程辅导。学校、幼儿园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参加商业性活动;不得推销或者要求其购买指定的商品和服务;不得与校外培训机构合作为未成年人提供有偿课程辅导。

 

(三)保障校车安全。应当设置校车的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对校车进行安全检查、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向未成年人进行校车安全方面的教育。

 

(四)解决学生欺凌问题。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开展教育和培训;学校应当通知父母参与学生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学校应当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心理辅导,对父母进行家庭教育指导;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进行管教;对于严重的欺凌行为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五)预防性侵害和性骚扰。学校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的工作制度;及时报告和处理性侵害和性骚扰事件;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未成年人采取保护措施。

 

四、社会保护

社会保护是未成年人保护的主阵地之一,新未保法对社会各方面如何保护未成年人都做出了具体规定:

(一)明确新闻媒体的责任

新闻媒体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承担宣传和舆论监督的责任;对采访报道涉及未成年人事件应当客观、审慎、适度;不得侵犯未成年人的名誉、隐私等合法权益。

 

(二)加强对未成年人色情物品和网络信息的打击。

禁止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和持有有关未成年人的淫秽色情物品和网络信息的行为。

 

(三)明确住宿经营者的义务

未成年人入住酒店等,住宿经营者应当询问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两个以上未成年人共同入住或者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入住的,住宿经营者应当询问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四)公共场所设置搜寻走失未成年人的安全警报系统

新未保法规定大型的商场、超市、医院、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游乐场、车站、码头、机场、旅游景区景点等场所运营单位应当设置搜寻走失未成年人的安全警报系统。

 

(五)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单位的查询义务

新未保法明确了接触未成年人单位包括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未成年人安置、救助机构、婴幼儿照护和未成年人早期教育服务机构、校外托管、临时看护机构、家政服务机构、为未成年人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培训、监护、救助、看护、医疗等职责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上述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上述单位还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国家建立统一查询系统,并免费提供使用。

 

未成年人上网等相关问题,是当前社会的热点、难点问题。新未保法对此做了大量具体的规定,为未成年人净化网络环境、保护网络安全。具体而言:

(一)再次强调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是多方面的责任。有国家的责任、父母的责任、学校的责任和社会的责任。各个主体都要充分履责,共同为未成年人提供网络保护。

 

(二)对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网络信息的管理。新未保法规定应当根据保护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的需要来确定信息种类、范围和判断标准,将不利信息进行分类,分为“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和“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

 

(三)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保护。

一是规定了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特殊规定,即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是完善了对未成年人私密信息的保护。私密信息是指通过特定形式体现出来的有关自然人的财产状况、遗传特征、身体缺陷、档案材料、病历、生理识别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情况。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发现未成年人通过网络发布私密信息的情况下,应当及时进行提示,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四)预防未成年人网络沉迷。对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确了特殊要求;要求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对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在线教育网络产品和服务,明确规定不得插入网络游戏链接,不得推送广告等与教学无关的信息。对网络游戏明确规定需经审批运营、完善身份认证,国家建立统一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建立适龄提示和其他防范接触措施,明确在22:00-8:00禁止提供游戏服务。

 

(五)不得采取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方式对网络沉迷进行干预。新未保法规定各职能部门应当定期开展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宣传教育,监督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履行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义务,指导家庭、学校、社会组织互相配合,采取科学、合理的方式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进行预防和干预。同时强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方式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进行干预。

 

(六)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新未保法第七十六条明确规定了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为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时,应当对其身份信息进行认证,并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

 

(七)禁止实施网络欺凌。明确定义了网络欺凌的类型包括侮辱、诽谤、威胁、恶意损害形象。遭受网络欺凌的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制止网络欺凌行为,防止信息扩散。

 

六、政府保护

政府保护是未成年人保护获得实效的重要保证。新未保法在政府保护方面,做了以下新的规定:

(一)承担未成年人保护协调机制具体工作的职能部门应当明确相关内设机构或者专门人员,负责承担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设立未成年人保护站或者指定专门人员办理未成年人相关事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立专人专岗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二)建立临时监护制度。明确由民政部门承担临时监护职责,在以下情形中提供临时监护:未成年人流浪乞讨或者身份不明,暂时查找不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监护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监护人因自身客观原因或者因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不能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监护缺失、监护人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照料的状态、监护人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严重违法犯罪行为,未成年人需要被带离安置、未成年人遭受监护人严重伤害或者面临严重人身安全威胁,需要被紧急安置、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临时监护的方式主要有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进行收留、抚养;委托亲属抚养;家庭寄养

 

(三)建立长期监护制度。民政部门对查找不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监护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并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下的未成年人实施长期监护。长期监护的未成年人有依法被收养的权利。

 

七、司法保护

(一)对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实施特殊保护。未成年被害人、证人一般不出庭作证;对未成年人被害人、证人询问时采取同步录音录像等措施;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案件,在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时,应当采取同步录音录像等措施,尽量一次完成。询问女性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二)明确人民检察院承担未成年人保护的监督职能。新未保法在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对涉及未成年人的诉讼活动等依法进行监督。

 

(三)规定了人民检察院督促、支持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可以代为提起撤销监护人申请;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相关组织和个人未代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督促、支持其提起诉讼;涉及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公益诉讼。

 

(四)建立民事案件的社会调查制度。新未保法规定在离婚、抚养、收养、监护、探望等案件涉及未成年人的,可以委托社会组织对未成年人的相关情况进行社会调查。

 

八、法律责任

该部分,新未保法主要有两个亮点:一、强化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法律责任,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责令未成年人的父母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二、加大了对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单位失责处罚力度。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未履行查询义务,或者招用、继续聘用具有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人员的,可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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