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近期接到不少在澳客户关于借款合同纠纷而引发的诉讼管辖选择问题,通常情况下,若借款合同根据某国法律规定而订立,且出借人、借款人、借款行为等均发生在同一国的,诉讼管辖选择并非难事。本文主要讨论借款合同在一国订立,例如中国,款项由中国转出至澳大利亚并由借款人在澳大利亚使用。当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出借人在追偿款项过程中,可能遇到的诉讼管辖的选择问题。
一、典型案例
一种比较典型的案例情况为,出借人及借款人在中国订立借款合同,约定借款由出借人从中国转至澳大利亚用于借款人使用。合同中并未约定明显的诉讼管辖条款,当借款人无法还款时,出借人可以考虑在澳大利亚直接起诉借款人要求还款。但在起诉前,若经律师调查借款人在澳并无明显可供执行的资产的情况下,考虑到澳大利亚诉讼程序的高昂成本,对于出借人而言,执意在澳大利亚诉讼显得并不明智。在这种情况下,出借人就显得相对无能为力。
二、诉讼管辖选择
上述案例中的背景下,我们会建议客户考虑在国内同步搜索借款人的资产线索,若发现一定的财产线索,非常有必要考虑直接选择在中国境内直接起诉借款人,要求其偿还拖欠款项。
反之,如果通过律师针对债务人的专业搜索,发现在澳洲境内就有资产的话, 那么也可以考虑在澳洲开始诉讼程序。
三、中国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
(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
(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若借款双方约定款项转到了澳大利亚,属于涉外案件,可按涉外案件处理。
对于涉外案件,《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如果当事人对处理案件所适用的法律未进行约定,可以根据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原则来确定所适用的法律。上述案例中借款合同签订地、借款汇出地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则可以根据上述原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审理。
基于上述中国相关法律规定,若案件的相关联系点符合法律规定,就可以选择案件在中国进行起诉。
四、中国诉讼管辖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出借人可以向借款人国内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合同履行地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合同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在借款阶段,“接受货币的一方”指“借款人”;在借款阶段完毕后,出借人向借款主张返还借款时,“接受货币的一方”指的是“出借人”。因此出借人可以向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考虑到一些情况下,如果借款人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由此可知,在借款人在中国没有住所的情况下,尽管合同约定款项转到澳大利亚使用,但由于本案的合同签订地在中国,出借人可以向合同签订地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借款人在中国境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还可以向借款人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三十二条规定:“涉外民事案件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告知其向更方便的外国法院提起诉讼:(一)被告提出案件应由更方便外国法院管辖的请求,或者提出管辖异议;(二)当事人之间不存在选择中国法院管辖的协议;(三)案件不属于中国专属管辖;(四)案件不涉及中国国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利益;(五)案件争议的主要事实不是发生在中国境内,且案件不适用中国法律,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重大困难;(六)外国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且审理该案件更加方便。”本案中,如果原告或被告住所地在中国境内,且案件争议的借贷事实发生于中国境内,则不具有《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三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仍然可以由中国法院管辖。
五、案件选择在中国起诉应当注意的事项
1.证据收集
考虑到目前中国外汇管制等相关因素,通常情况下,款项从中国转出至澳大利亚的过程中存在不同的情形,而不同的情形的法律认定也存在差异。因此建议在起诉前寻求中澳律师对于转款凭证等相关证据的分析。
当然,合同的签订的合法性、利率约定等等也需要寻求律师的论证。
2.资产查询
在中国起诉的主要考虑因素是借款人在中国境内存在合法的资产可供执行。客户可前期自行调查借款人在国内的资产情况,也可委托在起诉后由律师向法院申请查询借款人的相关资产情况。
3.中国法律下诉讼的时间期限及费用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在中国境内起诉,涉及到费用包括法院手续的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等。
相对于中国的诉讼时间,澳洲诉讼程序的时间不确定性比较高,一般情况在1-1.5年。简单案件在8-10个月。如果诉讼过程当中申请了冻结判决,或者调节程序的话,时间上也会拉长。
六、总结
我们也要注意到,诉讼案件的具体情况千差万别,本文给出的案例也仅仅是其中一种常见的情况,若您作为出借人,存在本文讨论的相关法律需求,欢迎您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有经验丰富的中澳双证执业律师,可以对您的案件情况全面分析,帮助您选择正确的诉讼服务方案。